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 陈召利
【作者按】我国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虽然历经1999年、2004年、2005年、2013年、2018年五次修改,但是基于强监管理念制定的公司法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实践需求,尤其是我国民法总则(现已被吸收为民法典总则编)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后,法律适用的冲突如何协调与衔接,亟待通过修改公司法的方式予以回应。在万众瞩目与期盼中,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并于2021年12月24日在中国人大网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共15章260条,在现行公司法13章218条的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70条左右,可谓变化与突破不小,但也有一些地方值得商榷。笔者将逐章评析修订草案的实质新增和修改内容,抛砖引玉,仅供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立法建议|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公司登记
第二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注册资本;
(四)经营范围;
(五)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修改建议:
将第(六)项修改为:“(六)公司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但是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以及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理由: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股东的,无需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司登记机关也不予受理,公司依法设置股东名册并不普遍,股份托管并不普及且有额外费用产生,在实践中引发一系列问题,未上市或者未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身份难以有效识别,不对外公示,外部第三人难以知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真实情况,人民法院的执行措施也难以有效落实。考虑到实践中绝大多数未上市或者未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并不多(最多不超过200人)且几乎没有不记名的情形,建议对于未上市或者未挂牌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变更,公司登记机关也同样予以登记。上市或者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依法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登记,无需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九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五)公司类型;
(六)经营范围;
(七)营业期限;
(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二十八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修改建议:
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对比,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删除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表述,是否意味着公司章程一律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由股东签署(是否由全体股东签署,还是由赞成票的股东签署?),且不能提交章程修正案?如果不是,建议参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将修订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三十三条 禁止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的,公司应当通过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决定的,公司应当缴回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通过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修改建议:
建议加补领营业执照的理由,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修改为:公司营业执照遗失、毁损或者被第三人非法占有等情形无法正常使用的,公司应当通过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理由: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公司营业执照被股东、董事、高管等人非法占有,通过司法途径追索耗时耗力,成效甚微,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应当允许公司自主决定作废,重新补领新的营业执照。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第三十四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章程等信息通过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修改建议: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章程等信息通过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但是不宜公开的信息除外。
理由:本条删除了公司法第三款赋予公众的查询权,要求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事项、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有助于外部第三人更多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十分有必要。但是公司章程通常会涉及自然人的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还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应予以特殊处理。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六条第三款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修改建议:
未上市或者未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不仅应当公示发起人信息,也应当公示股东信息、股份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建议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但是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以及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一)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或者股份数、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二)股东股权转让、股份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理由: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股东的,无需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司登记机关也不予受理,公司依法设置股东名册并不普遍,股份托管并不普及且有额外费用产生,在实践中引发一系列问题,未上市或者未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身份难以有效识别,不对外公示,外部第三人难以知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真实情况,人民法院的执行措施也难以有效落实。考虑到实践中绝大多数未上市或者未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并不多(最多不超过200人)且几乎没有不记名的情形,建议对于未上市或者未挂牌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信息、股份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公司也应当对外公示。上市或者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依法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登记,无需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