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 许啸懿
司法实践中,在诉讼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往往会启动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将被执行人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通过法拍的形式变现,以保障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实现。作为执行程序中的重要一环,网络司法拍卖要求买受人(竞拍人)在竞拍前,仔细阅读网络平台上公示的拍卖公告、竞拍须知等文件。同时,为避免买受人悔拍,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网拍成交的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及补交差价相关事宜的通知》(下称“江苏省高院关于悔拍规定”)的规定,所有网络司法拍卖的拍卖公告中,应明确载明买受人悔拍后的责任条款。但即便如此,仍会有部分竞拍人因自身原因,在司法网拍成交后又悔拍。对此,买受人的悔拍行为会产生哪些法律责任?在实务中如何处理?笔者将在下文中进行阐述。
一、买受人悔拍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拍卖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竞买人应当在参加拍卖前以实名交纳保证金,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要求竞买人交纳拍卖保证金,主要目标有:1.防止买受人在拍卖时故意出高价竞买后不交纳余款,扰乱拍卖秩序、拖延拍卖程序。2.确保再行拍卖中所增加的费用以及拍卖的差额损失能从保证金中获得赔偿。
那么买受人悔拍后,其保证金用于支付哪些项目?根据拍卖规定,保证金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上述规定体现出通过没收保证金的惩罚手段,来防止竞买人悔拍的立法目的。[i]
通过对比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该条规定了对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采用“多退少补”的处理原则。而根据现行拍卖规定第二十四、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司法解释条文适用的规定”,明确了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的规定,继续适用于网络拍卖。为避免此问题在执行实务中的不同理解导致实际操作不统一,应以最高人民法院该解释为准,即确认对该问题的处理原则是“多不退少补”。据此,买受人所交纳的保证金更具备惩罚之性质。
二、多次悔拍的,各买受人需补足的差价如何确定
首先,买受人悔拍的,人民法院是否有权重新对标的物进行拍卖?根据拍卖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ii]。据此,在出现悔拍情况后,法院有权裁定重新拍卖。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下称“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二条,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另,根据江苏省高院关于悔拍规定第二条,重新拍卖的价款若低于原拍卖价款,所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等,由原买受人承担。若其所缴纳的保证金足以弥补该差价等费用损失的,则以该保证金填补差价,原买受人无须另行承担责任。若其所缴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该差价等费用损失的,则由原买受人承担不足部分。因此,对于单次悔拍来说,不论重新拍卖的价格是否高于原拍卖价格,都应当没收保证金,保证金依次支付相关损失、差价等,不足以支付差价的,由买受人补足。
但实践中,不乏有多次悔拍的情况出现,衍生出了各悔拍买受人需支付的差价如何确定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对此尚未有统一标准。笔者在检索中,发现江苏省徐州市中院单鑫法官对此予以了明确阐述,以下为单法官之观点,以供参考[iii]:案例,执行法院第一次拍卖成交价为100万元(保证金10万元),买受人张某悔拍;第二次拍卖成交价为80万元(保证金10万元),买受人李某悔拍;第三次拍卖成交价为60万元,买受人王某按期交纳全部拍卖款。在本案中,拍卖差价为40万元。
在该案中,连续发生两次悔拍情况,第一次成交价与第三次的成交价产生较大差距(4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对保证金如何抵扣差价存在不同的理解,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先扣造成最高价的违约人的保证金,不足部分再扣次高违约人的保证金,以此类推,如全部扣完尚不足弥补差价,向造成最高价的违约人进行追缴;具体到本标的,即先扣完张某保证金10万元、再扣李某保证金10万元、再向张某追加差价20万元。这种方式的有点是便于操作,减少追缴可能和人次;但用这种方式处置,可能会导致张某承担的责任偏重、李某承担的责任较轻。另一种是对各违约人的差价,由造成该差价的违约人承担;其他差价由各违约人均分承担:具体到本标的,即先扣除张某保证金10万,然后两违约人再各扣15万。此方式更为公平,也容易解释,否则先扣的违约人可能会提异议;但用这种方式处置,有可能会造成某违约人的部分保证金要退回,而另外的违约人保证金扣完尚不足还要追缴的情况(如某标的保证金1万元,一拍成交价10万元,二拍成交价11万元,二拍即实际成交价9万元,如果按照均分的方式,应当二拍违约人先承担1万,另1万部分由一拍二拍违约人均分各负0.5万,则需退还一拍违约人0.5万元,并向二拍违约人追缴0.5万,不利于操作)。
对于上述两种观点,单法官认为,因悔拍导致的补足差价,应当以每个悔拍人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为原则,按照每个悔拍人在所有悔拍人补足差价金额之和中所占比例,来确定各悔拍人应承担的补足差价金额。计算方法为:各悔拍人需承担补足差价金额=各悔拍人差价金额×(需补足差价金额÷各悔拍人差价之和)。
本案中,张某的悔拍价与实际成交价之间的差价为40万元,李某的的悔拍价与实际成交价之间的差价为20万元,需补足差价金额为40万元,张某应付40×[40÷(40+20)]=26.67万元,李某应付20×[40÷(40+20)]=13.33万元。扣除张某、李某各自交纳的保证金10万元,张某、李某分别还需补足差价16.67万元、3.33万元。按照该原则计算分配每个悔拍人的抵扣差价,明确每个人悔拍的责任,相对较为合理。
三、需补交的差价能否直接强制执行
根据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尽管买受人承担差价责任是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普遍做法,但在如何落实该责任的问题上,路径却不尽一致。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规定,竞买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差价且买受人拒不履行的,可以强制执行。因此,理论上对差价责任的实现方式也存在争议:有的认为法院可以直接强制执行,有的则认为应由债权人或债务人另行起诉,获得执行名义,方能对买受人强制执行。[iv]
笔者认为,买受人因悔拍而需补交的差价,可以直接强制执行,除有现行法律规定外,另有两点理由如下:1.既然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并已启动财产的网络拍卖程序,那么对标的物价值、买受人悔拍后所产生的差价数额、执行费用等均可在执行阶段明确,未超出执行机关形式审查权限;2.符合执行的效率原则且便于操作。如果要求当事人另行起诉再强制执行,不仅要在法院层面增加一道新的诉讼、执行程序,而且给当事人徒增讼累。据此,笔者认为买受人因悔拍而需补交的差价,可以在执行阶段直接强制执行。
[i] 2021年度司法网拍十大典型案例之二:某有限公司与南通某金属铸造有限公司等执行案——百万元悔拍被没收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ii]案号:(2019)苏11执复95号,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iii] https://mp.weixin.qq.com/s/VSsiM3yc3fG_70Ui5TsvTg.微信公众号-徐州审判。
[iv]陈荣宗:《强制执行法》,台北三民书局出版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361-36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