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人有句老话:金相邻,银亲眷。的确,和谐的邻里关系使得大家相处融洽,心情愉悦。但是,生活中,邻里之间也不乏大大小小的矛盾。当下,科技日益发展,同时人们居安思危的意识日渐增强,很多业主会在公共区域自行安装民用摄像头,此举虽是出于保护自身的目的,但是无形中可能会侵害到相邻方的隐私权。
案情简介【(2019)苏02民终5307号】:
潘某是无锡某小区26单元1001室房屋的业主,姚某为该小区26单1002室房屋的业主。2019年4月12日,潘某发现姚某在距离其家住宅入户门1.56米的自家门口墙壁上安装了可视门铃。该可视门铃可记录潘某进出情况、来客情况及屋内生活空间等信息。潘某认为其隐私受到了侵害,多次找姚某协商,均无果。为此,潘某诉至法院,要求姚某拆除案涉可视门铃并删除该可视门铃中所存储的与其相关的所有影视资料,同时要求姚某向其赔礼道歉。
对此,姚某辩称,其所购的住宅因开发商统一安装的防盗门未安装门铃及猫眼,其也不经常居住该处,出于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需要,才安装了可视门铃。该门铃是经过国家有关机关批准生产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姚某通过正常渠道购买并依照产品说明安装案涉可视门铃,其是出于保护人身及财产安全目的,并无侵犯潘某隐私的意图,实际上也未侵犯潘某隐私。要求法院驳回潘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可视门铃参数为:对角视角162度,水平110度,垂直100度,红外夜视距离3米,感应角度130度,感应距离最大3米,监测范围远、中、近用户可调,支持逗留徘徊监测,人脸身份识别,存储为360安全云存储及本地TF卡存储,360安全云存储的时间为48小时,若有人在门口停留时间超过15秒,门铃立即拍摄短视频推送到用户手机,内置人体传感器可感知门前动态,3米内有人出现,会录制视频等。潘某所在的1001室与姚某所在的1002室呈L形结构,姚某住宅的入户门与潘某某住宅的入户门相邻,两门之间最近距离仅有156厘米。该可视门铃安装在姚某自家入户门旁墙壁上,位于潘某住宅门口的左前方(面朝门外方向),根据本案所涉可视门铃参数说明及涉案两房屋的房屋结构,案涉可视门铃可对潘某的进出情况等活动信息进行记录,如潘某房门敞开,潘某房屋内部门口位置的物品陈设情况及人员活动信息亦在该可视门铃的监控及摄录范围内。
庭审中,经现场查验姚某手机,潘某确认姚某所安装的可视门铃的安全云及本地TF卡中目前并未存储任何与其有关的影像资料。同时,双方一致当庭确认案涉房屋本身均已安装安全防盗门,且房屋所在单元楼一楼入户大厅处亦安装了监控探头。
法院观点: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公民日常进出个人住宅的信息,包括出行人员、出行规律、访客来往等活动信息,与其私人的生活习惯以及家庭财产的安全等高度关联,具有一定的私密性,故应属于公民个人的私密信息,也即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依法受到隐私权的保护。公民个人安装具有摄录、存储功能的可视门铃装置超出合理限度,给他人的隐私权造成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潘某在其住宅内的活动以及进出住宅的信息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围。第一,由于案涉可视门铃的人体移动侦测功能可由用户在手机端自由开关,且该功能的开关并不能为潘某所控制,客观上潘某也无法对姚某使用该可视门铃的行为时刻进行监督,故即使案涉可视门铃的人体移动侦测功能现已关闭,但潘某的个人隐私仍存在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该可视门铃对潘某的私人生活安宁造成侵扰的情形仍然存在。第二,案涉房屋本身均已安装安全防盗门,且房屋所在单元楼一楼入户大厅处亦安装了监控探头,在此情况下,姚某在1002室门口再行安装带有摄录、存储功能的可视门铃已非必要。如姚某认为案涉房屋现有的安全防范措施仍不足以保障其安全,确有必要安装门镜的,其可采用安装不带有摄录、存储功能的普通门镜或可在其他不能拍摄到潘某进出住宅信息的位置安装该可视门铃,以实现保护其自身人身及财产安全的目的。据此潘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案件分析:
前述案件审理时《民法典》尚未生效,法院作出裁判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法院根据前述规定认为公民进出其个人住宅的情况、访客来往的情况等信息属于公民个人的私密信息,应当受到隐私权的保护,这个观点的内涵与《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关于隐私的规定之精神完全契合。
一、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不得被侵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定义了什么是“隐私”,即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该条也明确了他人的隐私权不得因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被侵害。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亦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拍摄、窥探、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等行为。
就本案而言,姚某安装的可视门铃可对潘某进出私人住宅的情况等活动信息进行记录,如潘某房门敞开,潘某房屋内部门口位置的物品陈设情况及人员活动信息亦在该可视门铃的监控及摄录范围内,潘某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有被拍摄、窥探的现实危险。即便姚某是出于保护人身及财产安全的目的而安装可视门铃的,并无侵犯潘某隐私的意图,但是案涉可视门铃的人体移动侦测功能可由用潘某所控制,客观上潘某也无法对姚某使用该可视门铃的行为时刻进行监督,故而即使案涉可视门铃的人体移动侦测功能现已关闭,潘某的私人生活安宁仍有可能被侵扰。因此,姚某的行为应当受到《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的规制。
二、公民在行使自身合法权利的同时应当注意合理限度,超过合理限度而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一款明确,隐私权属于人格权。同时,《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禁止公民安装带有摄录、存储功能的门铃装置以维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但这并不意味着公民安装此类可视门铃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在公民安装、使用上述装置可能会给公共利益和他人隐私等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情况下,当事人在安装前应当尽到妥善的注意义务并选择合理的安装方式和安装位置以减少对公共利益和他人隐私的影响。本案中,案涉房屋本身已安装安全防盗门,且房屋所在单元楼一楼入户大厅处亦安装了监控探头,在此情况下,姚某在1002室门口再行安装带有摄录、存储功能的可视门铃已非必要,姚某的行为已超出了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合理限度,进而侵害到潘某的隐私权。因此,潘某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九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姚某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六条 侵权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侵权人有过错,侵权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第一款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探、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