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首例婚内强奸案宣判,被告人赵某因强奸处于离婚诉讼期间的妻子王某未遂,获刑八个月,一时间引起舆论轩然大波。一定有部分的单身男性同胞暗自庆幸,好在我没有老婆。但是没有老婆,就没有类似的风险了吗?那可不是,回顾这几年的时事新闻,类似的案例比比皆是,小到普通楞头小伙,大到跨国公司总裁,有不幸被判刑仍喊冤的,有幸免未被追诉却也身败名裂的。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具体情形,不能一概而论,唯一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只有证据。
作为广大男性,只要魅力不是太差或者拥有“钞能力”的,总有面临诱惑的时刻,但是万一敦促完伟大的友谊后却由于某些原因女方突然翻脸不认人报警控诉,警察叔叔上门传唤,如何在慌乱狼狈中应对?笔者以刑法中罪名构成的专业角度,拿出正反两个案例进行剖析,希望可以在法律层面帮助到各位男性同胞。说实话,在这错综复杂的世界,男孩子也要学会保护自己啊。
第一起案例,就来源于著名的警务观察纪实片《守护解放西第一季》,在第七集“带刺的玫瑰”中(不得不说这集名字取得真是应景啊),红衣女孩(小红)控告帅气网友小伙(小白)强奸案。本案是典型的“网友见面型”强奸案件。小红与小白在网吧上网时认识,小红控诉被小白带往宾馆强制发生了关系,警方很快将涉嫌强奸的小伙捉拿归案。
小红出现在坡子街派出所进行控告
小白陷入满头大“汉”、左右为“男”的窘境
此时的小伙子立刻被审讯,在审讯时,其提出是小红自愿和他发生关系,自愿前往宾馆,并且发生了两次关系,均没有遭到任何拒绝。这与小红报警称遭威逼强迫发生关系不符。于是民警们开始了调查。我们注意到处警警官第一时间就去了宾馆,询问宾馆的老板娘两人前来开房时有无异常。随后又搜查了房间,发现并未有特殊的证据。最后,民警又调取了宾馆门口的监控,惊讶地发现两人竟然是手挽手进的宾馆,举止亲密,像情侣一般。
被蒙在鼓里的民警立马意识到了事情并非那么简单,于是让两人当面对质,在对质的时候,小红开始有点语无伦次。民警随即也调取了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两人在发生关系的第二天,小红试图继续联系男方,而小白态度冷漠置之不理,小红很明显觉得是自己被玩弄了,然后很生气,随后进行控告。随后民警先对小红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报假警是要负法律责任的,甚至小红涉嫌诬告陷害。民警谅其不懂法律知识,并同时教育其应该自重,才让其离开。另外,民警又对小白进行了批评教育,警告其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会产生的巨大风险。
那么,再来看另一起案例,是笔者职业生涯第一个无罪辩护的案件。但遗憾的是,未能帮到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获刑四年。
案情简介:一个工厂女工(29岁已婚)半夜前往车间主任(57岁已婚)的办公室,据我方当事人陈述,两人之前就有亲昵暧昧举动。案发当时已经是凌晨一点,主任在二楼小办公室上夜班,女工到一楼和二楼的中间夹层上厕所,后又主动到二楼来掩上了大、小办公室的两扇门。主任见其前来,先邀请一起坐在沙发上,后又试探性抚摸,女工并未拒绝。车间主任后让女方翻过身搭在沙发上,两人发生了关系,但是全程女工并未抗拒或者试图逃跑。女工事后下楼时,甚至还主动和一位同事说了和主任发生了关系,同事表示诧异,但女工也未第一时间报警。第二天,女工又觉得后悔,发送短信给主任表示其不是自愿的,希望主任将其调离这个车间,女工甚至提出了“你看这个事情究竟怎么办吧?”但该车间主任仅发送了短信“对不起我错了请谅解”。此时女工仍未告发。直至第四天,工厂里传开了她和主任的八卦,有同事戏称她“五百块钱也不值”,她才一气之下报警。
由于当时现场的物证几乎没有留存,加上暴力、胁迫手段又不是特别明显,被害人甚至陈述进入主任办公室时明知隔壁员工宿舍有人在睡觉,她却没有大声呼救也没有逃跑,这简直有违常理。但现在被害人在被丈夫知道后,又坚决控诉。那么本案将如何处理呢?检察官看了一下现有证据,除了几条短信之间有被害人表示后悔、被告人认错的内容之外,很难证明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违背妇女意志”。于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又让民警对一个重要证人进行了询问,即那个第一时间知道女工和主任发生关系的同事。该证人在案发后5月份给公安机关做的笔录称被害人从楼上下来后没有什么异常,结果隔了4个月再次询问其“被害人从楼上下来后究竟怎么样”,该证人又变了证词,称“被害人变了个人一样”。公安机关同时又找到了一个另外的上夜班的同事作证,问了相同的话,得到了类似的证词,即被害人从楼上下来后“变了个人一样”,于是一把无形的大锁彻底锁上了。即使当事人在法庭上鼓起勇气为自己做无罪辩解,认为女方是自愿的,但法院认为证据链完整、证据可以相互印证,构成强奸既遂。笔者试图申请证人出庭,未被准许。二审上诉后,案件也是被无情地驳回。后来当事人也泄气认栽,无心申诉了。
其实本案在案发后,由于两人的短信全部删除,暂时无法恢复,派出所曾组织双方调解,但我方当事人第一次否认发生了关系,想仅靠否认事实来达到洗脱嫌疑的目的,但是其低估了案发后公安机关追诉犯罪的决心。而且在女方丈夫坚持控诉的情况下,要想分文不给全身而退几乎是不可能的。
从这个案件得到的经验教训是,对当事人来说,如果发生了类似的“风花雪月”之事,女方事中并未明确反对的甚至是自愿的,事后又反悔的,一定要进行有理有据地合法应对,回想一些对己有利的事实细节。在当事人尚未被羁押之时,可以主动搜集证据,理智地、积极地去和控告人沟通、调解。比如在第二个案件中,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是,短信和两段证人证言,作为被控告一方,主动搜集对自己有利证据是很重要的,比如固定当时其他证人证言、与控告人沟通中固定其承认并非受到胁迫发生关系的证据。在其他类似的熟人、网友、同事发生关系的控告中,出入酒店房间的监控录像是重要证据,可以显示两人举止是否亲密;酒店前台、出租车司机、饮酒娱乐的同伴是否注意有男女暧昧的言行举止;两人是否有暧昧的聊天记录,是否有钱色交易等均是可以举证自己并非控告的强奸。
不过,最后借用坡子街派出所民警教育小伙子的话,作为男性,还是要尽量自律一点,尊重自己、尊重女性。否则,不仅面临一定的健康风险还有极大的法律风险。届时一辈子背上一个很难听的罪名,将抱憾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