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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所获口供将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两份文件,明确规定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办理死刑案件时,必须做到一切都要靠证据说话,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必须做到对存疑的证据不能采信;必须做到用合法的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全面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进一步具体规定了对各类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全文分为三个部分,共41条。第一部分主要规定了证据裁判原则、程序法定原则、证据质证原则及死刑案件的证明对象、证明标准等内容,特别强调了对死刑案件应当实行最为严格的证据要求。第二部分规定了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除了法定的七种证据,还规定了实践中存在的其他证据材料如电子证据、辨认笔录等的审查与认定。第三部分主要规定了对证据的综合认证,包括如何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如何补正和调查核实存疑证据以及如何严格把握死刑案件的量刑证据等。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具体的规定了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实体性规则,主要是对非法证据特别是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二是程序性规则,主要是对排除非法证据问题规定了具体的操作规程。包括具体审查、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和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凤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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