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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2010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不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法院将签发限制高消费令。规定自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同时为防止列举不全面,《规定》还设置了兜底条款,即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都属于高消费行为。
为真正发挥限制高消费措施的作用,《规定》明确了有关消费场所以及国土、银行、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的协助执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有关企业单位不配合,最高可被罚款30万。

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俞灵雨介绍,限制高消费是一种补充性、间接性的执行措施,其不影响直接执行措施的适用。在限制高消费期间,如果法院发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依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当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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