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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出新规控制个人股权转让的定价问题

宋政平
涉及个人的股权转让和个人房屋买卖有相似之处,公开的成交价格与实际的成交价格不一定一致。为防止个人股权转让价格偏低,税务总局在2010年12月14日出公告规定股权明显偏低的四种情形: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
当交易价格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交易方应当给出正当理由,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股权转让的价格。根据该公告,交易方可以用以解释的正当理由主要有三种: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

在现实中,以低价出售股权的情形很多,虽然公告中有一个“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的兜底条款,但三种列明的“正当理由”外的理由获得税务机关认可会有一定的难度。虽然如此,交易价格是市场决定的,不是税务机关决定的,为更顺利获得税务机关的对交易价格的认可,转让方在转让股权时,应当注意交易的细节,如对股权转让的背景以及过程中有关证据的制作和保留,并对交易价格定价的依据并进行充分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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