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审查制度规范境内外资并购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1年2月3日印发了《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要求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境内企业时,若涉及国防安全,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或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设备制造企业等,并可能取得境内被并购企业的实际控制权的,该外国投资者的并购行为须接受的并购安全制度的审查。
外国投资者的并购行为包括: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或认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使该境内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外商投资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且运营该资产,或通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境内企业股权;外国投资者直接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外国投资者取得实际控制权的情形包括:外国投资者及其控股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并购后持有的股份总额在50%以上;数个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持有的股份总额合计在50%以上;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持有的股份虽总额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其他导致境内企业的经营决策、财务、人事、技术等实际控制权转移给外国投资者的情形。
由国务院领导,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各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负责并购安全的审查工作。工作包括分析并购交易对国家安全的影响;研究、协调并购交易安全审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并购交易进行安全审查并作出决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由投资者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对属于安全审查范围内的并购交易,由商务部提请联席会议进行审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同业企业及上下游企业也可以通过商务部提出并购甲乙的安全审查建议。联席会议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主从对并购交易进行安全审查。
在并购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可向商务部申请修改交易方案或撤销并购交易。联席会议并购安全审查的最终意见认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行为对国家安全已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通知商务部。商务部可会同有关部门终止当事人的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消除该并购行为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商务部目前正在制定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和规程,并将于近期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