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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促进无锡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区住保房管局、市房屋登记工作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1﹞3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落实我市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在本市市区(市辖七区,下同)范围内进行商品住房(包含存量住房)合同网上签约的,适用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政策。
二、在此期间,购房人在签订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买卖合同时,应如实填写《购房人申明陈述书》(以下简称《申明陈述书》);两人以上共同购房且共同购房人非同一居民家庭的,应分别填写《申明陈述书》。《申明陈述书》应作为购房合同附件及房屋转移登记的申请材料。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应告知购房人本市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政策,核验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证明资料(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还应核验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证明),核对《申明陈述书》所填信息内容,并留存加盖企业印章的上述材料复印件。
四、市房屋登记工作机构在受理当事人于限购期间所购房屋登记时,应当核验《申明陈述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凡不符合限购规定的,不予受理。
存量住房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未经过经纪机构提供服务、自行成交的,在市房屋登记工作机构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手续时,市房屋登记工作机构应一并做好对购房人的限购政策告知和核验工作。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切实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违反规定,未履行告知义务,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给购房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六、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购房人因提供虚假申明信息,造成的责任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附:购房人申明陈述书.doc
 
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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