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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聚焦】解读《人民调解法》

解读《人民调解法》
冯  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8月28日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突出了调解优先、强化保障制度等特点,将在及时妥善解决民间纠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人民调解程序
1.人民调解应遵循下列原则:(1)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2.调解程序的启动。不同于法院审理案件的不告不理原则,调解程序的启动可以由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也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进行调解。但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3.多方参与共同解决纠纷。人民调解员可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二、调解协议及其效力
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由人民调解员记录协议内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也可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人民调解程序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不成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从业人员,除了从事法律服务外,也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律师可以作为调解员参与调解程序,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于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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