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中文 English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法务资讯

【专题研讨】社会保险--为员工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能否替代工伤保险?

很多公司基于种种考虑,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而是选择为员工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试图在发生工伤事故时,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金抵冲公司支出的工伤保险待遇。
在《保险法》修改之前,如果说这一处理方式尚有一定可行性的话,在《保险法》修改以后,试图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替代工伤保险的做法完全是死路一条,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修改前的《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因此,用人单位在为员工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时,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将投保人自己作为受益人。

2009修改后的《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因此,即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受益人也只能是作为被保险人的劳动者及其近亲属,用人单位不能作为受益人。用人单位的投保行为纯粹属于给员工额外的福利,无法起到替代工伤保险的功能。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建筑西路777号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中心A3幢21层
电话:0510-82859168 传真:0510-82859161
邮件:yunya@yunya.com.cn 邮编:214072

页面版权所有: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 2018 Jiang su Yun Ya Law Firm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编号:苏ICP备11035178号 网站建设:定承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