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聚焦】做奋斗者,还是劳动者?——华为员工必选题!中国人的必选题!
做奋斗者,还是劳动者?
——华为员工必选题!中国人的必选题!
周缘求
华为员工必选题:做奋斗者,还是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实施三周年之际,因为劳动法问题,华为这个低调神秘的中国企业,再次成为舆论的焦点。
从2010年8月下旬开始,国内多家网站爆出《华为对抗〈劳动法〉的〈奋斗者申请协议〉》一帖,引发广泛争议。网络舆情激愤,咒骂华为者居多,在天涯论坛华为专区,有人言辞激烈地直接将之称为“shitfighter”(粪斗者),并号召员工起来反抗。
据报道,华为公司开展的“奋斗者宣言”活动,员工们被要求提交一份申请,“自愿”成为“奋斗者”。不提交者,则自动划入普通“劳动者”之列。
根据领导的口头传达,提交申请即视为自愿成为“奋斗者”。申请书内容可以自拟,格式也不限,但中间有一句话必不可少:“我申请成为与公司共同奋斗的目标责任制员工,自愿放弃带薪年休假、非指令性加班费。”
二选一中,员工所要付出的代价各不相同——“奋斗者”要承诺放弃带薪年休假,非指令性加班费;而普通“劳动者”则可以享此福利,但他们在考核、晋升、股票分配等方面则“可能会受到影响”。至于将会受到何种影响,没人知道。申请活动只通过口头各级传达,没有白纸黑字的说明,也没有统一的官方通知,部门领导对此均语焉不详。
在2007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华为斥资10亿打扫门户,发动7000员工先辞职再竞岗,引发争议,以致被舆论称为华为的“辞职门”。
华为公司一位中层干部对南方周末记者表示,此次华为推出“奋斗者宣言”活动,也是出于同样的考虑——不久前,有部分华为员工向公司提出不能正常享有假期。华为下属一些部门员工至今没有年假。“通过这样的协议,以员工自愿放弃的名义,可以使公司合理规避劳动法,规避未来可能面临的劳动争议。”他说。
华为奋斗者协议,是否违反劳动法?
华为奋斗者协议曝光后,有不少“劳动法专家”纷纷接受采访或发表文章,认为奋斗者协议违法,声讨华为。
那么,华为奋斗者协议是否违反劳动法呢?
本人认为,这应从两个层面来进行分析。
首先,如果员工自愿提交申请,自愿放弃带薪年休假和非指令性加班费,并不存在违法之处。
关于带薪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本人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无需另行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
至于非指令性加班费,如果在网络上搜索“加班制度范本”,稍微有些水平的范本都会有类似这样的条款:“员工如需加班,应向公司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加班;未经批准,员工工作时间之外在公司滞留的,不作为加班处理,公司不支付加班费。”与许多公司的加班制度相比,华为的做法并无出格之处。
其次,华为的问题在于树大招风,如果有证据证明华为自上而下主动发起奋斗者协议活动,则员工签署的这些申请或协议,完全可以被认为不是员工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故意规避劳动法的行为,从而不发生法律效力。
其实,在华为“辞职门”事件中,也存在同样的法律问题。如果员工自愿主动辞职,工龄中断,并没有什么不妥。但如果是自上而下发起数千人的辞职运动,恐怕就很难逃脱故意规避法律的嫌疑和指责。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3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在我看来,似乎完全是针对华为“辞职门”事件有感而发。
是华为太落后,还是法律太先进?
据媒体报道,在国内企业中,华为员工的薪酬待遇可谓丰厚。在华为,一名新入职的大学生,第一年的综合收入就可以达到十万元。因此,尽管外界对华为公司非议不断,但每年仍有无数的大学生以进入华为为荣。
因此,如果只是算经济账,按照普通企业循规蹈矩的做法,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员工的基本工资,然后将基本工资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管是带薪年休假工资,还是非指令性加班费,华为员工的10万年薪应付这些都是绰绰有余。
但是,为什么华为没有选择这种“合法”的做法,而搞了一个饱受批评的“奋斗者协议”呢?在我看来,这似乎正体现了华为创始人任正非倡导的“奋斗者文化”!任正非曾多次在华为内部发出警告,“我们还必须长期坚持艰苦奋斗,否则就会走向消亡。”
我们还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不管是国家、公司还是个人,发展都是硬道理,在当今的中国,我们似乎还无福消受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高福利多闲暇。
华为的成功一直被认为是个谜,但其实也很简单,作为后发者,华为追赶的秘诀无他,唯有“比别人付出更多”。
2004年,西门子曾做过分析,当时其欧洲企业研发人员年均工作1300—1400小时,而华为是2750小时。同时,华为的人均研发费用只有2.5万美元/年,而欧洲同行是12万-15万美元/年。
因此,对于一个有上进心的企业或个人而言,都只能以时间换取空间,眼前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换来未来的发展空间。
惟其如此,我们才能理解,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人批评华为落后的经营管理方式,批评华为的“狼性文化”,批评华为拿员工的青春去赌企业的明天。
但是,问题在于,如此“拼命”的华为,也只不过是在世界通信行业中分一杯羹而已,如果不是这样的奋斗者精神,很难想象,还有没有今天的华为?如果不是这样的奋斗者精神,很难想象,中国如何实现大国崛起?
惟其如此,我们才能理解,为什么很少有一部法律像《劳动合同法》一样,在社会上引起如此巨大的争议。人们担心,当今中国是不是有足够的资本享受《劳动合同法》这样的“良法”?
在电影《非诚勿扰2》中,在得知身患不治之症后,李香山大彻大悟地在人生告别会上说,老子这辈子他妈的太忙了,忙着赚钱亏钱再赚钱,忙着结婚离婚再结婚,没有好好享受生活。但问题在于,如果没有李香山忙着赚来的钱,女儿川川小小年纪能无忧无虑地读《资本论》吗?
我们是应该先自私自利忙着赚钱成为资本的主人,还是应该心忧天下研读《资本论》关怀穷苦大众,这是李香山和川川的问题,也是我们大家的问题。
做奋斗者,还是劳动者,这是华为员工的必选题,也是我们每个中国人的必选题。
(《做奋斗者,还是劳动者?——华为员工必选题》《南方周末》2010年12月23日,文章网址:http://www.infzm.com/content/538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