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研讨】社会保险--员工自愿承诺无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有无法律风险?
《全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苏劳仲委[2007]6号)第二条规定,根据《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还应承担对劳动者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义务。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用人单位以现金方式支付劳动者社会保险费或用人单位采取由劳动者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做法,均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即使员工签字承诺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员工事后仍可反悔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未参加某项社会保险险种,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相反,如果双方只是口头协议,用人单位没有保留相关书面证据的话,员工完全可以在事后倒打一耙,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在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同时,再主张一笔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因此,关于社会保险问题,我们的建议是,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对于不愿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坚决拒绝聘用。如果基于某种特殊原因,不得已必须聘用不愿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则必须由员工本人以手写的方式明确承诺以下内容:“本人自愿要求不缴纳社会保险,由公司以现金的形式予以补偿,如果此后需要补缴社会保险的,公司已经支付给员工的部分相应予以冲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