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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研讨】社会保险--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社会保险问题是否存在时效限制?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性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研讨会纪要》(苏劳社察[2006]15号)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长期不支付工资、长期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确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劳动者对该行为的投诉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未超过2年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予受理。但对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应依不同时期有关社会保险征缴的不同规定,以及劳动者本人是否符合补缴社会保险的条件等情况确定是否支持其请求;对补发工资(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的请求,应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如果相关证据能够证明用人单位确有未依法支付工资行为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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