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社会保险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
哪些社会保险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
毛宁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受理的社会保险争议有:
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保险关系,但根据政策规定可以补办,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的,不予受理。
2、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但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要求予以补缴的,不予受理。
3、对于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可按照苏劳社[2000]15号《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保人员应缴或未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到达退休年龄时有关问题的通知》,在补缴基本保险费和依法缴纳滞纳金之后,再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即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
4、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增加社会保险险种、补足缴费基数、变更参保地的,不属于劳动争议。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