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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研讨】社会保险--能否由员工承担事假期间的所有社会保险费用?

【案例】
某公司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请事假超过一定期间的,公司正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事假期间的全部社保费用(包括单位承担部分)都要在员工日后的工资中进行扣除。后该公司一员工因公司扣除其事假期间全部社保费用,而与公司发生争议,以公司未依法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分析】
该公司的这一规定不合法,存在败诉的法律风险。
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每月缴存的社保费用,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劳动者承担的,这部分费用由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每月工资中代扣代缴。二是用人单位缴纳的;
劳动者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在工资中扣除不违反法律规定。这部分费用本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由于劳动者未提供劳动没有劳动报酬,实际上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垫付了这部分的社保费用,用人单位有权在劳动者以后的工资报酬中进行扣减。但需要注意的是,每月扣减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

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保费用,规定事假期间由劳动者个人承担存在法律风险。首先,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不能以约定形式减免用人单位的这一法定义务;其次,劳动者请事假是得到用人单位同意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批准员工的事假,也可以规定事假期间不支付工资报酬,但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提供劳动而不为其缴纳社保的理由不充分,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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