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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研讨】社会保险--外籍员工是否需要缴纳社会保险?

 在劳动法执业过程中,经常有客户向我们咨询,公司是否需要为聘请的外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就业的情况越来越多,是否需要为外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也就成为用人单位普遍关心的一个法律问题。
现行关于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中,既未特别规定外籍员工需缴纳社会保险,也未明确将外籍员工排除在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之外。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既然外籍员工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法律又未特别规定外籍员工无需缴纳社会保险,按照通常理解,对于外籍员工,用人单位也应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上述理解在中国与德国、韩国签署的相关社会保险协定中得到了印证。
2001年7月,中德两国政府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社会保险协定》,2002年4月4日,中德社会保险协定正式生效。根据中德社会保险协定,为避免双重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员工,两国互免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义务。
2003年,中国政府与大韩民国政府签署了《互免养老保险缴费临时措施协议》等相关文件,据此,为避免双重征收养老保险费,免除一国国民根据另一国立法所应承担的法定养老保险缴费义务。
2003年8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执行中德协定和中韩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规定,凡不符合中德协定和中韩协定免交社会保险义务的员工,在华就业的德籍人员应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在华就业的韩籍人员应参加养老保险。
根据上述规定,除了双边协定有明确规定外,在华就业的外籍员工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关于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回国工作人员在国内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问题,2001年9月10日,劳动和社会保险部办公厅在给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98号)中明确答复,对于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回国工作,凡同国内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应按规定参加企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至于在内地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第 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尽管如此,由于缺乏具体明确的操作性规定,关于外籍员工的社会保险缴纳问题,即便用人单位愿意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不知道如何办理和操作,造成外籍员工大多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现状,人们甚至因此误以为外籍员工根本无需缴纳社会保险。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在国内就业的外国人、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回国工作人员、台湾香港澳门居民越来越多,这些特殊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由此更加凸显出来。鉴此,近年来,各地陆续出台了一些地方规定,对外籍员工的社会保险缴纳问题作出相应规定。
早在2005年,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作出了《关于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5]13号),明确规定,除具有与我国互签实施社会保险协定国家国籍、提供已在本国参保证明的人员外,凡与国内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可按规定参加企业所在地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 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此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2008年制定《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2009年发布《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就上述特殊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2010年11月24日,无锡市人民政府颁布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外籍人员和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对于外籍员工的社会保险缴纳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1. 外籍人员、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人员与我市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后,可以按照我市企业职工的办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外籍人员也可单独参加医疗保险。
2. 外籍人员、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人员的配偶(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可以按照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社会保险,也可单独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3. 外籍人员、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人员的子女在本市各类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可按规定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4.外籍人员、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人员及其配偶单独参加医疗保险的办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专门机构代理,其参加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执行。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并将于2011年7月1日实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该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至此,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在国家法律层面有了明确规定。当然,具体如何操作,尚有待于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综上,为规范用工,有效降低用工风险,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应结合社保经办机构的具体规定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外籍员工办理相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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