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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法律责任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是法定的公司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则可能承担赔偿责任,而在实践中存在股东对此认识不足的现象,故笔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裁判观点对此予以分析,供大家参考。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应在其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江苏高院在王建中、夏文标等与太仓市金鑫铜管有限公司、王宏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所作的(2016)苏民终189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对这一问题做了比较充分的论证,值得借鉴。
 
【裁判摘要】
公司法规定的清算义务,不仅是指股东成立清算组着手清算工作,还包括实质性的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等工作,而公司形成解散决议后,除成立清算组、通知债权人外,并未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因此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股东对由此造成的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应在其造成的损失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从破产法院委托审计的结果来看,审计报告并未提及因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开展审计,破产法院民事裁定确认系因公司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债权,而致该破产清算程序终结。
即使存在部分会计凭证灭失的情形,其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情形,要求公司股东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因欠缺依据,不能成立。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近期江苏高院发布的《江苏法院公司审判十大案例》中的案例九对这一问题做了比较充分的论证,值得借鉴。
【案情简介】
甲公司设立于2006年9月,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为冯某、周某,其中冯某出资425万元,周某出资75万元,由冯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设立后,甲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乙公司租赁商业用房,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对租赁期限及租金进行了约定。后因甲公司长期拖欠租金不付,乙公司于2010年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甲公司立即给付拖欠租金及违约金。该案生效判决判令解除合同,甲公司支付租金及违约金。强制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甲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2011年3月22日,甲公司因未按规定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该公司两位股东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2015年3月,乙公司以债权人的名义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因甲公司账册、重要文件无法获得,公司人员下落不明,无法进行清算,法院裁定终结甲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乙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甲公司的股东冯某、周某对甲公司的该笔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甲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周某、冯某作为股东应在十五日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该两人未履行上述义务,属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债权人乙公司申请对甲公司进行强制清算,该程序终结的原因是无法查找甲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因此,周某、冯某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周某、冯某对甲公司向乙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要旨】
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是法定的公司清算义务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在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应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提醒】

通常情况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是,如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视不同情形可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甚至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股东应当依法及时履行清算义务,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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