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杨志浩
2017年8月23日,国务院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6日国务院公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取缔办法》”)同时废止。《办法》共十九条,主要调整了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范围,明确了部门监管职责。专家表示,这是转变监管理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促进创业创新。为了方便整理,笔者总结了办法五大亮点,咳咳,小编老师要敲黑板了!
亮点一 对“谋生型”无照经营予以宽容
《办法》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做了合理区分。无需办理营业执照的经营行为,包括“早市”、“晚市”。《办法》授权县、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经营场地和特定时间。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赵旭东说:“这一规定既充分地反映了适当放宽市场管制、合理利用城乡公共空间、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便利和小额经营活动需求的改革方向和立法目的,也完全符合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和要求。”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蒋大兴认为,《办法》体现了政府对基层百姓“谋生性营业”的宽容,同时也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创新营业的试验性规制留下空间。
新旧办法前后对比: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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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
第二十一条 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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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二 工商行政部门不再“一肩挑”
根据原《取缔办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了绝大多数行业无证无照的监管职责,包括:无照、无证无照、有证无照、有照无证和照过期未续这五类违法经营行为的执法。显而易见,《取缔办法》对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的范围规定过于宽泛,不符合国发[2015]第62号文件“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因此,《办法》对于无证经营、无照经营以及两者皆无的无证无照经营三种情形分别确定了监管查处部门。
根据《办法》,无证无照的监管将再也不单是工商一个部门的事情,工商行政部门将主要监管查处无照经营行为,而无证经营和无证无照经营将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部门(以下简称“许可部门”)予以查处,若没有明确规定,则由省级政府确定的部门查处。
《办法》同时在落实经营查处、加强部门协调、避免部门间推诿方面提出了信息共享措施和情况通报机制,强调各部门应利用网络平台密切协同配合,发现无证无照经营情形及时向有权机关通报。
新旧办法前后对比: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
第五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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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
《办法》对无照经营行为仅规定可采取“查封、扣押”其经营设备及工具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再规定可采取“没收工具”的法律责任,减少了执法者和违法者之间的冲突。
《办法》改变了此前的“罚款执法模式”。大幅降低了对无照经营者的罚款处罚标准,最高处罚额度从2万元、5万元、20万元及50万元降低为5000元、1万元,适当减轻了无照经营者的经济责任。
新旧办法对比: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结语
好啦,今天小编老师的黑板就敲到这。总的来说,此次《办法》的出台对比《取缔办法》有了长足的进步,但还是希望立法部门可以继续加快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让执法部门有法可依;同时继续精简行政许可,加快信息化建设;最后相关政府部门还应该加大法规宣传力度,让新办法尽快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