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中文 English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法务资讯

谨防新生“空手套白狼”

引言
“空手套白狼” 在今天是一个贬义词,比喻那些不做任何投资到处行骗的骗子所用的欺骗手段。这个俗语一度在中国非常流行,大约在改革开放刚刚开始的时候,第一批抢先下海的商人大都就是用这种手段挖到第一桶金的,所谓"皮包公司"和"空手套白狼"是一个意思。之后,随着《公司法》于1993年颁布以及《公司法》对虚假出资和抽逃注册资金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出台和严厉的执法,“空手套白狼”现象一度大幅度减少。
然,2005年10月27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做了修正案,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之后,201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修正《公司法》,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于是乎,套白狼“高手”又一次嗅到了发挥“聪明才智”的机会。
 
律师说法
2016年3月,一个制造业老板找到律师事务所描述了一个遭遇:因为公司有丰厚的资金积累,且考虑到公司原有生产基地未来可能会被征用拆迁,所以2013年在另外一个工业园购买了土地建造了2万多平方米的工业厂房。由于暂时不需使用,2014年年初便通过当地政府招商机构介绍出租给了一家公司,约定每年租金为250万元。可是大半年过后,承租的公司未缴租金,也未投资生产。出租方便开始催账并调查承租人公司,结果发现该承租人的公司注册资金实收资本为零,认缴注册资本3000万的认缴期限为2020年到2025年。老板遂咨询了自己的顾问律师,律师答曰:没问题的,虽然实收资本为零,但股东对公司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嗣后,老板又通过政府招商机构不断催租,承租人仍然迟迟未予交付一分租金,老板也未及时启动司法程序终止租赁合同主张债权,到2015年年底承租人公司大股东暴病身亡,而且该股东在死亡前夕已经将个人名下的大量房产和其他公司的股权转移给了他人。此时承租人已经拖欠房租达500多万元,老板感觉不妙,来所诉说案情并要求代理提起诉讼。
我所律师对于如何通过诉讼途径主张债权给予了咨询答复,结论令老板欲哭无泪了!
 
司法观点集成
关于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债权人请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以偿债的问题,有二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意见认为,债务人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而股东又有出资款未到期,此时通过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方式即可以解决债务清偿问题,所以应当许可此时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债权人可以直接向股东主张清偿债务。此观点的典型代表是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曾经对“上海香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上海昊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作出(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5182号民事判决。
另一种意见,则是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单个债权人到期债权,那么其往往也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有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此时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公司已经符合破产条件,所以更应当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单个的债权追及诉讼不尽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  三十二条的精神。债权人应当申请债务人破产,进入破产程序后再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使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最终在真正意义上保护全体债权人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厅长杨临萍于2015年12月24日主持发布了《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一文,明确肯定了这种意见。
上述第二种观点意味着如果在债务人公司的注册资本认缴的期限没有届满、而债务人又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直接要求股东承担责任,而要申请债务人破产,通过破产程序才能追究股东的清偿责任。
 
律师意见
本人撰写此文目的无意评价上述二种观点孰对孰错,只是提醒各位商家在以后经营中引起高度注意:
1、在交易前必须及时审查对方公司注册资本中实收资本多少(实收资本是已经通过验资机构验资缴纳的注册资本);如果实收资本数额非常微小,那与其的交易应当慎之又慎;
2、如果是认缴注册资本的,要审查认缴的期限和数额,对股东未来有无认缴的能力要作出客观评估,从而判断将来该公司有无偿债能力;
3、如果对方注册资本大部分是认缴的,而且认缴期限非常久远,那交易方式尽可能采用“货银二讫”,不予赊账。如果非要给予赊账,那必须要求对方给予提供付款的有效担保。否则,钱、货一旦落入对方,风险就非常大,采用司法救济所耗费的时间和代价也很大。

为此,再次呼吁:谨防新生“空手套白狼”!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建筑西路777号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中心A3幢21层
电话:0510-82859168 传真:0510-82859161
邮件:yunya@yunya.com.cn 邮编:214072

页面版权所有: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 2018 Jiang su Yun Ya Law Firm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编号:苏ICP备11035178号 网站建设:定承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