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到手工资几百元,单位一定违法了吗?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张继红 律师
基本案情:
一名驾驶员因驾驶公司车辆出了交通事故,将一名行人撞伤,在事故原因调查期间单位对其采取了停驾措施,该员工停驾期间打到卡上的工资只有五百多元,后来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
案件调查:
看仲裁申请书和工资卡银行明细,感觉用人单位支付的金额确实太低了,后到用人单位深入了解情况,查看公司相关规定和该员工的工资明细等材料,发现了问题所在,了解到的基本情况为:
1、 根据单位规定驾驶员的薪酬制度实行的是基本工资加上按驾驶里程核算的绩效工资,在停驾期间是没有绩效工资。
2、 根据单位规定停驾期间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工资,实际支付标准应发工资为1700元,高于当时最低工资标准(当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70元)的80%。
3、 单位员工的公积金缴纳标准是按上年度平均工资的10%缴纳,停驾期间该员工每个月公积金个人实际缴纳部分为875元,社保费用个人部分缴纳的为281元。
案件分析:
一、 如果停驾期间,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情形下,员工实发工资如何计算?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此规定是否意味着按最低工资标准80%发放工资的,用人单位必然要承担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呢?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实施后,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先后出台了《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5]20号)、《关于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有关具体问题的执行意见》 (苏劳社劳薪[2005]21号) ,明确用人单位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按最低工资标准80%支付工资的,单位只需要承担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因此,如果按省人社局的意见,社保个人自理部分和超出住房公积金缴存下限的个人缴纳部分是允许从工资中予以扣除的。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通知,2017年7月1日前无锡市公积金缴纳的下限为130.4元(1630元*8%=130.4元)。
根据上述情况可以得出,如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该员工2017年7月之前的实发工资的最低限额为:
最低工资标准1770元 * 80% - 公积金个人实缴金额875元-社保个人部分281元 + 公积金个人缴纳下限141.6元=401.6元。
二、 如果实际应发工资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情形,员工实发工资如何计算?
如前论述,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工资的,单位只需要承担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而本案中实际应发工资是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不符合适用《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及省人社局的意见的情形,实发工资应允许扣除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全部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此而计算出来的实发工资金额为:
基本1700元-公积金个人实缴金额875元-社保个人部分281元=544元
这一标准也是单位实际执行的标准,高于第一种情形中的实发工资金额。
由以上两点分析似乎可以得出结论:单位实际支付的金额高于法定最低限额,单位支付的工资标准并不违法,不存在未足额支付工资的问题,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并不能成立,要求补足工资差额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请也不应得到支持。
事实是否如此呢?本人就此问题查阅了江苏省的一些判例,发现很多用人单位并不清楚江苏省劳动保障厅2005年的两份通知意见,也未以此做抗辩,多数法院的裁判观点完全严格适用《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认为用人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80%发放工资或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甚至对该条规定进行反推,认为在扣除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后,劳动者拿到手的工资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那么,省人社厅的通知意见是否与《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相抵触?还是对《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补充?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应该如何适用?
本人认为,《最低工资规定》中明确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且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时已考虑到社保、公积金的因素,各省人社部门是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部门,其意见更符合立法初衷,更具权威性。而且省人社厅的通知意见是在《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出台后而发布,应视为对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补充或修正,如果用人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80%发放工资或生活费的,只需要承担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各单位按此执行应得到合法保障。
相关规定:
《最低工资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第六条 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05年1月1日实施)
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节选(苏劳社劳薪[2005]20号)(2005年10月14日)
一、 调整后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以下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 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补足。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有关具体问题的执行意见 (苏劳社劳薪[2005]21号) (2005年10月26日)
今年我省调整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了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当用人单位执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2条:“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金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时,应当与我省最低工资规定衔接,按《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5]20号)的规定执行,即:用人单位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只需另行支付劳动者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