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两车相撞伤及第三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两车相撞伤及第三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吕云锋
[案情]甲驾驶私家车到商场购物。返回途中,甲经一小巷与马路交叉口拐弯时与乙驾驶的一辆面包车相撞。由于乙的车速较快,受撞后偏离原行驶方向,撞到经过该路口的丙,致其倒地后受重伤。甲与乙亦在事故中受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公安机关经现场勘察后认定,肇事双方均负有一定的责任。依据“过失相抵”的原则,两车相撞导致的经济损失由各自承担。对于丙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所受的损害,有谁承担?
[焦点]本案的焦点是甲与乙两车相撞,伤及第三人丙的责任应由谁承担,其实质是丙的损害是由乙独自造成的,还是甲与乙的共同侵权行为造成的。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乙是致丙身受重伤的直接致害人。虽然其侵权行为是在受外力作用的情况下发生的,但乙对于外力的作用和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所以,丙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乙承担。
另一种意见认为,丙身受重伤的损害结果是由甲与乙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的。甲与乙是交通事故中的共同侵权人,应当按各自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共同承担对于丙的损害赔偿连带责任。
[评析]对于受害人丙的损失由谁承担的问题,首先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甲与乙的违章驾驶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这直接关系到肇事车辆双方在对丙的损害赔偿问题上的责任关系——即由其中一方承担责任还是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是承担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分别规定了“共同侵权行为”(第八条)、“教唆、帮助行为”(第九条)、“共同危险行为”(第十条),以及对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侵权行为(第十一、十二条)。就本案而言,甲乙双方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其行为应属于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侵权行为。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丙受的伤害是由于甲驾驶车辆撞上乙的车辆,导致乙的车辆撞上丙而致其受伤,甲乙的行为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所要求的条件,因此《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不能适用于本案。《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甲与乙素不相识,只是偶然的因素使两车相撞,造成了第三人丙重伤的后果。甲乙二人没有意思联络,但丙的损失是由甲和乙的行为间接结合造成的,所以甲乙的行为满足《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条件,甲乙应当承担按份责任,即在能够区分甲乙责任大小的情况下,甲乙应当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甲乙应当平均承担对丙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