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超载致桥梁损坏垮塌可被判刑
昨夜,无锡312国道锡港路高架侧翻事故刷爆朋友圈,也上了各大媒体热搜,此次事故牵动着无数人的心。据报道事故发生时有超载大货车在桥上行驶,官方通报尚未披露事故发生的具体的原因和损失情况。关于货车超载造成桥梁垮塌类似事件之前也有发生,2016年的上海5.23中环线高架道路损坏案,多名责任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 上海5.23中环线高架道路损坏案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沪0117刑初279号刑事判决书所载,2016年5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2、李家大在被告人赵某某的安排下,分别驾驶装载80余吨水泥预制管桩的货车(均核载32吨)从本区泗泾镇出发,前往本市杨浦区国泓路一建筑工地送货。2016年5月23日0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2、李家大驾驶车辆经沪嘉高速先后驶入限重30吨、大货车禁行的中环高架道路。当被告人李某2驾驶的车辆行驶在桩号ZN0834-ZN0835路段时,被告人李家大驾驶的车辆也驶上该路段,由于两车相距很近,且均严重超载,使得该路段桥体承受的总载荷超过了使桥体发生翻转的极限条件,致桥体发生轻微翻转并损坏,同时造成途经该路段的四辆社会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物损评估共计28,228元),而被告人李家大驾驶车辆所装载的水泥预制管桩部分掉落至路面。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为修复受损路段,共支付抢险、围封及抢修工程、钢箱梁复位工程、监控与检测费用共计9,725,822元。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家大让他人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嗣后,被告人李某2将货物运送至工地,在工地上接民警电话后在原地等候处理。同日,被告人邹立国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电话通知被告人赵某某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至2016年11月28日,建景物流公司已赔偿上述修复费用。
★ 刑事罪名
1、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法院认为,交通肇事罪与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均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在类似于本案因交通肇事行为造成交通设施严重损坏的案件中,行为人一般构成交通肇事罪与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法条竞合,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刑法理论,应当以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李某2、李家大违反交通道路安全法律法规,驾驶严重超载的重型货车,违法驶上中环高架道路,且两车行驶相距过近,使得中环高架桥发生倾斜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900余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2、重大责任事故罪。
被告人邹立国作为建景物流公司总经理,在对公司运输作业的日常管理过程中,对驾驶员严重超载、大货车上中环等违法行为存在严重的管理失职和疏忽,其作为公司主管人员,主观上具有管理上的过失,客观上有管理上的失职行为,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立国对于严重超载、违法上中环等管理上的失职,实际上将包括中环道路在内的整个高架、桥梁等交通道路处于高度危险的状态之中,也是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作为公司负责装载货物的调度员,明知所装货物严重超载仍安排装货,亦是本案中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其作为直接责任人员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赵某某作为调度员,其与驾驶员之间只是按照公司安排分工不同,并无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也无上下、主从之分,其安排车辆严重超载也是根据公司的制度和惯例进行,带有一定的被动性和从属性。综上,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对本案事故发生的作用较小,应负事故次要责任。★ 量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被告人邹立国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被告人赵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三、被告人李某2犯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四、被告人李家大犯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省思
本案辩护人均提出四名被告人主观过错和客观行为与其他总经理、调度员、驾驶员并无二致,仅仅是因为发生了本案事故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对此有所不解;且严重超载不仅是公司的直接要求,更是运输行业的普遍现象,他们以此为职业,只能屈从公司的指令和行业潜规则,要承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律后果严重超过预期。也有辩护人提出在超载普遍存在的情况下,对总经理、调度员、驾驶员等人员进行处罚没有任何意义,对现状也不会有任何改变。
对此本院认为,虽然严重超载和大货车上中环都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但是根据几名被告人的认知水平和行业现状,本院相信他们并未充分预料到上述违法行为有可能会造成中环倾斜损坏的严重后果,其等也没有对事故后果有希望追求的直接故意或者放任自流的间接故意,几名被告人对于该事故主观上还是属于疏忽大意或者侥幸心理的过失。而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过失犯罪属于结果犯,因此,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对上述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这也是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其次,犯罪问题本来就是社会问题,每个犯罪行为背后或多或少都有其社会背景,仅仅以行业潜规则等社会原因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作辩解并不能成立。况且虽然运输行业存在超载现象,但本案几名被告人作为运输行业的从业者,本身是行业严重超载现象的制造者,同时也通过超载获得相应利益,因而对于超载造成的严重损害后果当然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再次,几名被告人作为具有一定社会阅历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都清楚知晓严重超载对道路安全的严重危害性,总重100余吨的超载重型货车行驶在公共道路上,不仅对路面直接造成破坏,还可能对桥梁、高架等交通道路造成严重损坏,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也大幅增加,从而危害公共安全,但其仍然抱着盲目侥幸及法不责众的心理,为了个人私利,对这些危害视而不见、不管不顾,相应的法律风险也是其等自愿承担的;最后,运输行业严重超载的整治是一个综合治理的过程,不仅需要行业从业者的自律自省,更需要监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而对于严重超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也是监督管理的手段之一,这不仅仅是对肇事者及责任人的惩罚和教育,更是对运输行业潜在违法者的威慑和提醒,是刑法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功能的体现,更是本案判决的社会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