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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12种情形

 诉讼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人面临着如何寻找被执行人的的财产线索,以充分实现其合法债权。如果在执行过程中,一旦出现被执行人死亡、宣告失踪、企业分立或合并等情形,申请人是否可以变更或追加相关被执行人作为新的债务清偿主体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了当前民事案件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条款,本文将在下文中总结、说明在执行程序中可以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12种情形:

1、被执行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要求新的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涉及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在诉讼阶段作出过诉前或诉中保全,则需特别注意本条规定内容,防止发生继承人、受遗赠人、遗产管理人恶意转移财产的风险,并及时做好续封。另,如果被执行人被宣告失踪,如果失踪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则可申请追加或变更其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
2、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合并、分立。如果出现企业法人合并的情况,申请人可以申请变更合并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在此情况下,无论是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其债权债务都由变更后的法人承担。如果出现企业法人分立的情况,可申请追加或变更分立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无论是解散分立、还是存续分立,分立后的企业需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特殊性。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债务,申请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投资人个人需要对企业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作为被执行人的,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但是在实务中,个人独资企业存在数量越来越少。
4、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中,申请人可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企业内只有普通合伙人才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只需在认缴的出资范围内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5、被执行人是法人的分支机构。由于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它的企业法人承担,企业法人对外负债,亦可以可直接执行分支机构的财产。因此,申请人可以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如果总公司或分公司一方作为案件的被告,建议将总分公司同时作为本案的被告,避免在执行阶段再次变更、追加,影响执行案件的办案效率。
6、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的股东或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股东抽逃出资、虚假出资其实质是未履行出资义务,应对公司所欠债务在抽逃出资额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
7、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在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可申请追加原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即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申请人可追究开办单位的法律责任。
8、被执行人是一人有限公司。除非能证明一人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
否则申请人可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建议在一人公司作为被告的经济案件中,在诉讼阶段将其股东作为被告之一。
9、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清算义务人为被执行人。在实务中,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若在执行程序中将公司注销,则申请人可以将其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10、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出现解散事由后,无偿划拨或接受财产的股东等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1、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可申请追加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简易注销制度实施之前,在企业注销的过程中,工商登记机关往往要求第三人作出担保,但是该制度实施后,这类第三人担保的情形很少出现。
12、在执行程序中,可直接追加在人民法院作出书面承诺代为履行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该情况主要出现在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案外执行和解协议中,被执行人出于某些原因可能会寻找第三人作出担保或承诺代为履行,让第三人加入到案件的还款义务中来。此举有利于债权的实现。
追加被执行主体是执行程序的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当被执行人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追加与原被执行人有具有权利、义务关联的主体,与原被执行人共同承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责任。这种追加行为必须是有法律明确规定,而且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自行设定和推断,不得随意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以执代审”的现象发生。在诉讼阶段,承办人应当将起诉对象充分纳入到诉讼阶段中,减少在执行过程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情况,导致降低执行案件的承办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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