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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扫货狂潮,你成为了哪波带货网红名下的“韭菜”

 “割韭菜“原本是股票市场的常用语,但是在如今网络流量爆炸的时代,“割韭菜”被运用的领域越来越广。当下,有很多网络私人用户以自媒体的形式进入到互联网,因此而产生了一批“网红”。网红在带来流量的同时,也预示着新商机的出现,这也吸引了无数的商家和投资人以网红为媒介,不惜砸重金对自家产品、品牌进行广告宣传,也就是大众所熟悉的“网红带货”。网络在打破传统的电视、广播广告形式的同时,也成就了众多网红从“自带吸睛”体质转化为“自带吸金”体质。

近期,一则李某某通过网络直播的方式,为某品牌方旗下不粘锅进行宣传的视频,吸引了40万左右的网络用户围观,但最终以不粘锅却粘锅尴尬收场。此次直播,被众多网友们戏称为“大型直播翻车现场”,一度还进入了微博热搜榜。
 
(尴尬之余,还呼应了武林外传第37集剧照)
虽然事后李某某以及其公司团队对“不粘锅却粘锅”的问题作出解释,但是在此事件背后,网购消费者更应当关注网红带货背后的法律问题。
一、带货网红的责任、义务
随着《中华人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下称“电商法“”)的出台,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下称“广告法”)的修改。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如果广告代言人违反了此条款规定,则按照广告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那么带货网红是否符合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的定义呢?从本质上来看,带货网红是以个人名义通过网络形式,公开向不特定的消费者群体进行商品推荐,完全符合广告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即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的规定。同时,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以及第五十六条规定,如果在广告宣传的过程中,商品性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是虚假广告。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广告虚假仍做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意思就是说,如果带货网红涉及虚假宣传,商品存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二、网购直播平台的责任
通常,网购直播平台的背后是以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形式存在,根据电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并根据《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视情况采取警示、暂停发布、关闭账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违规直播信息内容,并保存记录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网络水军、恶意刷单
互联网让消费者体验到购物的便捷,但是现实中由于一些不良商家甚至不良消费者的存在,降低了各方对彼此之间的信任度,也造成了诸多不正当竞争的现象。既然是线上销售行为,必然也躲不过网络水军和恶意刷单的话题。笔者通过搜索引擎,以“网络刷量”作为关键词,搜索结果令人大跌眼镜。
 
不论是恶意刷单,还是恶意组织人员对商品、服务等交易对象进行恶意刷量,以上均是网络卖家以虚构的销量和好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而网络卖家的刷单行为,是以虚假信息诱骗消费者购买其商品,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部门可以对虚假宣传行为进行处罚,消费者则可以向网络卖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在2014年3月15日生效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刷单问题给予了特别关注。该办法在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该法第五十三条中明确应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此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不仅包括网络卖家,还包括恶意刷手。
笔者认为,网络红人与传统意义上的明星有着同样的关注度,甚至很多网红的关注度、粉丝数量是远高于很多明星。在网络时代下,流量本身就意味着对某些事物的关注度,而有关注度就有可能促成交易。比如,笔者在这里透过行为看法律,其实也是间接的宣传了一把李某某。此次翻车事件在笔者看来,不仅仅律师术业有专攻,李某某曾以口红达人的身份作为带货网红的敲门砖,并创下了吉尼斯世界纪录。让一位对口红轻车熟路的网红来代言不粘锅,这“跨界混搭”造成的翻车,也许是在意料之内的。在此,笔者提醒各位经常网购的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服务时候更应当谨慎辨认,被割了韭菜不说,还缴纳了“智商税”。
 
(封面语:双“十一”大战在即,网购您得悠着点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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