沦为被执行人的“国民老公”,王思聪将会面临哪些法律禁令
近日,被网友戏称为“国民老公”的王思聪,连续几日在微博热搜榜上的位置居高不下。笔者简单地总结了下,各位大牌、名人要登上微博热搜榜,他(她)们基本避不开以下几件事儿——“欢喜事儿”“落难事儿”“花边事儿”。这一次,那个曾在微博上“怼天怼地”的王思聪却摊上了“落难事儿”。
(图片来自微博截图、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图)
根据以上图片的内容显示,王思聪在2019年11月4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在1.5亿元左右。在事发的前几日,网络上一再传闻,王思聪仅仅是被执行人,而非失信被执行人,而这两个概念有什么区别呢?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被告未履行裁判文书中的清偿义务,原告可以申请执行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请执行,同时法院将采取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目的是为了督促被执行人归还拖欠款项。如果被执行人仍没有归还的意向,通常申请人执行人会向法院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旦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主要会面临以下法律禁令。
一、被执行人可被执行的财产范围
1、一般的财产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合法收入,例如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车辆、应收账款、土地、房产等财产。此外,申请人可以同时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2、特殊的财产范围
(1)唯一住房可被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符合条件,唯一住房仍然可以执行。有关如何执行唯一住房的案例以及执行方式,可以参考笔者在7月3日发布的《执行人与其配偶共同共有的住房(含“唯一住房”)如何执行》文章。超链接?
(2)退休金、养老金可被强制执行
根据2002年1月3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离退休人员的债务。根据2014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明确确认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
(3)未成年子女来历不明的巨额财产可被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往往试图恶意规避个人债务而将巨额财产转移到自己未成年子女名下,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债权。在实务中,很多法院亦将未成年子女来历不明的巨额财产,列入可被强制执行的财产范围。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中,对于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与其收入明显不相称的较大数额存款,登记在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或者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等,执行法院可以执行。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3404号
(4)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定价值的手机号可以拍卖
随着社会发展和时代进步,个人财产的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已经不仅仅局限在传统意义上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个人手机号、网游账号及装备等虚拟财产都可以纳入个人财产的范畴,均属可供执行财产。在陕西省紫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覃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法官向覃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如实申报财产。同时,法官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支付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法院考虑到被执行人覃某使用的尾号为“222222”的手机号具备一定价值,可以通过拍卖程序实现申请人的部分债权。执行法官在查实该号码登记在覃某名下后,向运营商河南省许昌市联通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查封该手机号,查封期间禁止其办理转让、过户手续。执行法官决定启动该手机号码的拍卖程序。11月3日上午10时,该手机号码正式开拍,起拍价为12万元。最终被执行人的手机号,以12万元的价格成交,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债权利益。
(图片来自司法拍卖-阿里拍卖)
二、对被执行人的行为禁令
1、限制高消费
根据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限制如下高消费: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限制离境
依据《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对中国公民可根据通报备案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禁止、限制、控制出境的措施,当事人有未执行民事案件的,向当事人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在其案件(或问题)执结之前,不得离境。
3、限制使用网络支付工具
2015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联手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仅截至到2015年12月31日,芝麻信用通过其信用平台,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购买机票、租车、贷款等超过13万人次,5300名失信被执行人因此还清债务,其中1500多人属于长达三四年一直躲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效果非常显著。
4、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的私立学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的行为。如果把子女读书支出当成一种家庭消费的话,送子女去高收费学校尤其是高收费的私立学校读书,实质上就是一种高消费行为,理所应当被限制。从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角度说,限制“老赖”子女读高收费学校,并不等于剥夺了他们的受教育权。因为除了高收费学校之外,还有很多公办学校属于平价收费学校,就读中职学校国家还发放补贴,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更是免除了学杂费。而且,按照常理,“老赖”既然还不起债务,那么也就承担不起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的高额学费,只能读得起那些收费较低的公办学校。换言之,“老赖”子女被限制就读高收费学校之后,可以就读低收费的公办学校,并不会出现没学上的情况。
(限制“老赖”子女读高收费学校并不等于剥夺了他们的受教育权。图片来自人民日报)
三、对被执行人行业准入的禁令
1、禁止设立金融类机构,从事特定行业、项目
2016年1月20日各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从事民商事行为、享受优惠政策、担任重要职务等方面全面进行限制。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提出了全方面的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包括: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发行债券限制。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股权激励限制。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
2、禁止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在2014年3月发布的《“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中,文件明确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用的是“限制”,当然也包括禁止。
3、禁止从事招投标活动
2016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联合公布《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活动、评标活动、招标从业活动。
四、社会监督,舆论压力
1、执行悬赏公告
为针对民事诉讼案件中“执行难”的痼疾,中共中央政法委于2005年在《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中指出要“建立执行财产线索的举报悬赏制度,以动员社会力量及时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2011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建立财产举报机制。执行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者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在2017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民事执行工作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执行悬赏公告被公布在各个地区醒目的地方,例如法院的电子显示屏幕上,机场、火车站、车站等公共交通设施场合等。部分法院更有其他“张贴”悬赏公告的方式,例如在2017年8月1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今日头条正式联手打造全国首家省级法院老赖网络曝光平台,充分利用豫法阳光政务头条号矩阵开展“老赖曝光”活动,助力解决执行难。
2、“失信人彩铃”
为压缩失信被执行人活动空间,切实让失信被执行人受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惩戒,从而迫使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部分法院采取向“移动、联通、电信”三家通讯公司发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通讯公司将及时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的相关要求对该失信被执行人的通信设备的被叫彩铃依程序进行绑定“失信彩铃”,只要失信被执行人在任何一家通讯公司登记的号码都将被绑定“失信彩铃”,失信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该被叫彩铃绑定方能解除。
五、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在2015年7月2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进一步细化了该刑事责任的具体事项,并且规定在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公诉转自诉。建议各位可以参考,笔者在7月12日发布的《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的“小动作”将涉嫌犯罪》一文,综合判定被执行人哪些行为将涉及犯罪。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