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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谁动了我的选择权

 2009年,淘宝一手创造了“双十一”购物节,随后11月11日,包括衍生的“6.18”都变成了各大电商比拼竞争力的最集中的舞台。也因此,每次大型网促前,各大平台和平台内的经营者都会陷入“二选一”的闹剧。

“二选一”通常是指电商平台要求入住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在己方平台和竞争平台之间做出排他的选择。之所以称之为闹剧,是因为各大平台之间互相指责,甚至起诉的戏码不断上演。2015年京东诉阿里系公司涉嫌滥用支配地位,该诉历经多年管辖权质证,于今年10月方确认管辖法院。讽刺的是,在京东作为原告推进诉讼的过程中,苏宁公开发文指责“二选一”实为京东发明的“要挟商家的系统化手法”。
真正引起各方广泛关注的事件,则为今年双十一前夕,即11月5日,格兰仕公开发文通报起诉天猫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事。当日,就电商领域“二选一”问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杭州约谈了京东、美团、苏宁、阿里巴巴、云集、唯品会等20多家电商主要平台企业。
“约谈”,是多么和缓的词汇,不具法律强制力,那么电商平台,特别是主流电商平台在网购节前夕强制入驻商家“二选一”是否合法呢?
根据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平台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修改平台服务协议的,则需确保各方充分表达意见,不得利用服务协议对平台内的经营者进行不合理的限制。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电商平台强制入驻商户“二选一”合法的前提至少包含以下两点:
1、程序要件
商户入驻时签订的平台服务协议明确了“二选一”条款;或者虽当时未明确,但在增加、修改“二选一”条款内容时,程序合法:(1)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2)修改内容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2、实质要件
“二选一”条款未对商户进行不合理的限制,未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电商平台在网购节前强制平台内商户站队“二选一”,显然是对平台经营者超越市场行为的、不合理的限制,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也从源头上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因此,即使电商平台的平台服务协议的相关条款在程序上满足了法定要件,也仍然改变不了其违法的本质,应当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的规定,处以最高200万以下的罚款。
当然,对于主流电商平台而言,200万的罚款可能并不足以起到警醒、震慑作用。但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表态将继续密切关注相关行为,对各方反映强烈的“二选一”行为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一旦认定经营者即平台企业构成垄断行为,那么根据我国《反垄断法》可以责令经营者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目前,涉及电商平台“二选一”的相关诉讼还未有实体判决,行政“天价罚单”也尚未出现。作为普通消费者,笔者希望法律法规能够成为切实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利武器,期盼法院和其他职能机构能够在“约谈”之外,更有效的规制各方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在下一个双十一,还商户一个公平、开放的市场,还消费者完整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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