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继红律师:十年磨一剑 砺得梅花香
人物简史:
张继红律师,三级律师,现执业于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入选为无锡市名优律师培养对象(第二层次)、无锡市优秀专业律师(劳动与社会保障类)、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
担任无锡市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无锡市第七届职工法律援助律师团成员、无锡市法律援助中心名优律师团成员、江苏省残联2020年法规政策宣讲团成员。
人物标签
专业、敬业、勤奋、执着
民事、劳动法、常年法律顾问业务领域资深律师
-Part 01-
不懈努力,终圆律师梦!
张继红律师老家在美丽的冰城哈尔滨,虽到江南多年,但在她身上仍可见东北姑娘的气质:勤劳质朴、果断勇敢、善良直爽……
她本来学的是计算机专业,机缘巧合恰逢一家律师事所招聘行政人员,出于对律师工作的好奇,她前去应聘,从笔试到面试一路过关斩将,从众多应聘者中脱颖而出,最后成功被录用。入职后从行政助理一路做到律师事务所主任助理,成为了律师事务所的行政管家。也正是在这里的多年工作经历让她结识了很多知名律师,对律师职业有了深入的了解和神往,萌芽了当一名律师的念头。她在工作之余通过刻苦自学取得了法学本科文凭,再通过不懈努力、刻苦自学,在2008年成功地通过了司法考试,2009年开始进入律师行业,开始了她向往的律师执业生涯,圆了她的律师梦。面对新的职业,新的舞台,新的挑战,她不惧艰难勇往直前!
-Part 02-
专业铸造未来、尽职尽责办好每一个案件!
云崖所多年来一直以专业化著称,张继红律师执业十年以来一直在民商事、劳动法领域深耕细作,平均每年承办案件五十余起,并为几十家大中型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她在接触法律职业之初,听到一位律师前辈经常对所里律师们说的一句话就是“打官司是我们每天的日常工作,而当事人这一辈子也许只打一次官司,这一次官司可能关乎他的成败、荣辱、尊严乃至一生的幸福…,因此,我们要把当事人的事当成我们自己的事!”虽然当时她还不是一名律师,但这句话让她深受感动,至今记忆犹新,这句话也一直深深感染和影响着她的律师执业生涯。
执业十余年以来,她一直以专业、敬业、执着、勤勉的执业精神对待每个案件,她承办的很多一件件看似普通的小案件,却一件件办成了经典案例,如:
承办的《邓某与某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获评2017年度无锡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类优秀专业案例”;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2017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承办的《施某诉付某、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获评2017年度无锡市律师协会“民事类优秀专业案例”;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2017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承办的《耿某与苏某买卖合同纠纷案》获评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2018年度“十大优秀案例”;
承办的《唐某某、徐某某、唐某华与吕某某、吕某某、司某某、张某某、上海某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无锡市某色母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上诉案》获评2018年度无锡市律师协会“民事类优秀专业案例”;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2017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承办的《耿某与苏某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获评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2018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承办的《高某与客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获评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承办的《姚某等19名劳动者讨薪劳动仲裁法律援助案》获评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例;2019年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优秀案例、2019年度全市法律援助十大好案例。江苏法制报、江南晚报、江苏省律师协会进行了宣传报道;
承办的《李某与某管道有限公司赔偿金劳动争议案》获评2018年度无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例,2020年度江苏省律师协会优秀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
每个案件对于律师来说只是众多案件之一,对于当事人来说可能是生命之重,她时刻提醒自己要认真负责的对待每一个案件。一件件看似普通的案件,最后之所以能成为典型案件,背后承载着承办律师的辛勤付出和孜孜不倦、精益求精的执业精神。
-Part 03-
夯实法学功底,精练业务水平!
前《中国律师》主编刘桂明说:“律师是一个看起来很美,听起来很阔,说起来很烦,做起来很难的职业”。这句话在律师界很有名。
法律是博大精深的,律师职业更是一个需要不断学习的职业,不断修改的法律法规迫使律师必须要与时俱进,不断地学习来保持和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当一批批法律法规出台时也是律师脱发的高峰期,不断后退的发际线,让律师们不得不赞叹“只要职业选的好,年年赛高考! ”
张继红律师并不是业内所称的“法律科班”出身,正因如此,她比很多同行更勤奋努力、更刻苦钻研,使得她专业能力并不逊色于法律科班出身的律师。她在工作过程中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和实务总结,以此来提高业务水平和执业技能,将实务办案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进行深挖细研,并将研究成果以文章、论文、讲座等方式分享给更多的人。
几年来,她在学习和办案之余,撰写发表各类理论及实务文章近百篇、开展多次专业讲座,其中多篇文章、论文被专业领域论文集收录,她的文章“产量”在律所里也是佼佼者,连续多年被所里评为“微信文章 优秀作者”。
张继红律师撰写的部分文章、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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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章标题 |
发表时间 |
发表方式 |
1 |
外籍员工如何在无锡参加社保 |
2014年1月 |
所刊 |
2 |
员工事假期间该如何扣减工资? |
2014年1月 |
所刊 |
3 |
新公司法对二虚一逃罪的影响 |
2014年1月 |
所刊 |
4 |
用人单位如何正确运用“脱密期”、“竞业限制”来保护商业秘密? |
2014年2月 |
江苏省律协微信公众号 |
5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解读 |
2014年3月 |
所刊 |
6 |
约定服务期的劳动者因违纪被辞退,用人单位能否主张违约金? |
2014年3月 |
所刊 |
7 |
“单独二胎”是否享有产假、护理假? |
2014年4月 |
所刊 |
8 |
工会委员任职期间用人单位能否以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
2014年5月 |
所刊 |
9 |
拨打市政府12345热线求助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
2014年5月 |
所刊 |
10 |
房屋在预查封状态下能否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
2014年6月 |
所刊 |
11 |
达到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
2014年9月 |
所刊 |
12 |
浅析员工工资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优先受偿权的保护 |
2014年9月 |
所刊 |
13 |
江苏省高温津贴支付标准 |
2014年10月 |
所刊 |
14 |
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计算方法 |
2014年10月 |
所刊 |
15 |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应如何计算 |
2014年12月 |
所刊 |
16 |
达到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
2015年1月 |
所刊 |
17 |
带薪年休假实务问答 |
2015年1月 |
所刊 |
18 |
六问生育津贴应如何发放? |
2015年1月 |
所刊 |
19 |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新旧条款对比 |
2015年4月 |
律所微信公众号 |
20 |
员工出庭作证期间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工资? |
2015年11月 |
律所微信公众号 |
21 |
常见的遗嘱形式及优缺点 |
2015年11月 |
律所微信公众号 |
22 |
2016新修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之亮点 |
2016年3月 |
律所微信公众号 |
23 |
五部委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全文+解读 |
2016年4月 |
律所微信公众号 |
24 |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如何主张“三期”费用 |
2016年10月 |
律所微信公众号 |
25 |
员工是否上班提供劳动,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 |
2016年11月 |
律所微信公众号 |
26 |
勇敢地对“家暴”说“不”! |
2016年12月 |
律所微信公众号 |
27 |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机动车方是否应承担全责? |
2017年1月 |
律所微信公众号 |
28 |
超出“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治疗费用应该由谁承担? |
2017年2月 |
律所微信公众号 |
29 |
《过度保护=变向伤害》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次征求意见稿) |
2017年2月 |
律所微信公众号 |
30 |
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是否一概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
2017年3月 |
律所微信公众号 |
31 |
勇敢向家暴说“不” |
2017年4月 |
律所微信公众号 |
32 |
有“服务期”约定的员工提前离职的,一定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吗? |
2017年4月 |
律所微信公众号 |
33 |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职前检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亦无效 |
2017年5月 |
律所微信公众号 |
34 |
热播剧《继承人》中关于遗嘱的那些事,你看懂了吗? |
2017年5月 |
律所微信公众号 |
35 |
劳动者患有特殊疾病是否必然应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 |
2017年6月 |
律所微信公众号 |
36 |
工作日延时加班可否按照调休处理,不支付加班费? |
2017年7月 |
律所微信公众号 |
37 |
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该何时付清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金? |
2017年8月 |
律所微信公众号 |
38 |
员工工资在执行分配中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 |
2017年9月 |
律所微信公众号 |
39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是否适用一年仲裁时效 |
2017年10月 |
律所微信公众号 |
40 |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修订之必要性 |
2017年12月 |
入选第五届无锡律师论坛论文论文集 |
41 |
《企业应正确运用“脱密期”、“竞业限制”保护商业秘密》 |
2018年 |
入选《第三届长三角劳动法律师论坛论文集》 |
42 |
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必然无效吗? |
2018年3月 |
律所微信公众号 |
43 |
腰椎间盘突出是否属于职业病 |
2018年3月 |
律所微信公众号 |
44 |
款项交付≠ 借贷关系成立 |
2018年3月 |
律所微信公众号 |
45 |
江苏省女职工流产产假和生育津贴待遇标准 |
2018年4月 |
律所微信公众号 |
46 |
因员工过错给单位造成损失,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
2018年4月 |
律所微信公众号 |
47 |
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逃避责任,没那么容易! |
2018年5月 |
律所微信公众号 |
48 |
执行程序中可对被执行人采取哪些措施? |
2018年6月 |
律所微信公众号 |
49 |
以案说法: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入职时提供虚假信息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
2018年7月 |
律所微信公众号 |
50 |
广告宣传用语需谨慎,一个"最"字可罚20万 |
2018年8月 |
律所微信公众号 |
51 |
老年人赡养方面常见问题解答 |
2018年10月 |
律所微信公众号 |
52 |
工作岗位调整是否属于降低劳动合同条件 |
2018年11月 |
律所微信公众号 |
53 |
委托第三方公司以第三方名义为员工异地代缴社保、公积金的合法性及主要风险 |
2018年12月 |
律所微信公众号 |
54 |
案例分享-耿某诉苏某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发回重审案 |
2019年1月 |
律所微信公众号 |
55 |
放弃个税赡养老人支出会不会影响财产继承 |
2019年2月 |
律所微信公众号 |
56 |
《都挺好》中涉及的法律常识你知道吗? |
2019年4月 |
律所微信公众号 |
57 |
学会立遗嘱,才能把财产留给你想给的人! |
2019年5月 |
律所微信公众号 |
58 |
撰写论文《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是否适用一年仲裁时效》 |
2019年6月 |
入选第四届长三角劳动法律师论坛论文集 |
59 |
撰写论文《劳动者患有特殊疾病是否必然应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 |
2019年7月 |
入选第四届长三角劳动法律师论坛论文集 |
60 |
车辆超载致桥梁损坏垮塌可被判刑 |
2019年10月 |
律所微信公众号 |
61 |
单位单方停发工资、停缴社保是否意味着解除了劳动关系? |
2019年11月 |
律所微信公众号 |
62 |
关于孕期女职工夜班问题咨询解答 |
2019年12月 |
律所微信公众号 |
63 |
工厂搬迁,员工能否拒绝到新厂上班? |
2019年12日 |
律所微信公众号 |
64 |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能否在在职期间支付问题研究》 |
2019年 |
入选《第六届无锡律师论坛论文集》 |
65 |
新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新旧条款对比及解读 |
2020年1月 |
律所微信公众号 |
66 |
春节假期延长,社保、住房公积金业务怎么办? |
2020年2月 |
律所微信公众号 |
67 |
2月10日后的劳动用工问题如何处理?请看无锡人社局最新规定 |
2020年2月 |
律所微信公众号 |
68 |
无锡应对疫情20条惠企新政详细解读 |
2020年2月 |
律所微信公众号 |
69 |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要慎重! |
2020年2月 |
律所微信公众号 |
70 |
二月份工资如何发放实务问题解答 |
2020年2月 |
律所微信公众号 |
71 |
南医大杀人案28年后告破,是否已过追诉期限? |
2020年2月 |
律所微信公众号 |
72 |
法律为正义而生,正义更需要法律人去实现! |
2020年3月 |
律所微信公众号 |
73 |
企业安排带薪年休假,必须要员工同意吗? |
2020年3月 |
律所微信公众号 |
74 |
带薪年休假谁说了算? 带薪年休假决定权裁审观点 |
2020年3月 |
律所微信公众号\金品联盟公众号 |
75 |
因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通知工会? |
2020年4月 |
律所微信公众号\ |
76 |
员工履历造假,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2020年4月 |
律所微信公众号 |
77 |
劳动仲裁、诉讼中,用人单位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中所未涉及的解除理由进行抗辩,能否得到认可? |
2020年4月 |
律所微信公众号 |
78 |
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能否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
2020年4月 |
律所微信公众号 |
79 |
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录用条件? |
2020年4月 |
律所微信公众号 |
80 |
试用期能否延长? |
2020年4月 |
律所微信公众号 |
81 |
能否多次约定试用期?员工离职后再重新聘用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 |
2020年4月 |
律所微信公众号 |
82 |
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没有约定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面临违法解除风险。 |
2020年4月 |
律所微信公众号 |
83 |
违法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
2020年4月 |
律所微信公众号 |
84 |
《民法典》对患有传染类、精神类等重大疾病人员婚姻效力有何影响? |
2020年6月 |
律所微信公众号 |
85 |
《民法典》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表决门槛重大调整! |
2020年6月 |
律所微信公众号 |
86 |
如何确定医疗期内病假工资待遇 |
2020年7月 |
律所微信公众号 |
87 |
员工医疗期满不能上班,企业能否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
2020年7月 |
律所微信公众号 |
88 |
签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悔约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
2020年9月 |
律所微信公众号 |
89 |
一房两卖,定金双倍返还与违约赔偿同时主张能否获支持? |
2020年10月 |
律所微信公众号 |
90 |
员工隐瞒刑事处罚前科,是否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
2020年10月 |
律所微信公众号 |
91 |
员工职务发明,单位是否必须支付奖励和报酬? |
2020年12月 |
律所微信公众号 |
92 |
《民法典适用中关于重大疾病人员婚姻效力问题探析》 |
2020年12月 |
入选江苏省律师协会《民法典下民商事行为纠纷处理规则理解与适用专题研讨会论文集》 |
93 |
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修改对比) |
2021年1月 |
律所微信公众号 |
94 |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七大变化 |
2021年1月 |
律所微信公众号 |
95 |
企业警示:员工离职后,单位扣押建工证书,被判赔五万余元 |
2021年2月 |
律所微信公众号 |
-Part 04-
热心公益、认真履行法律援助职责
张继红律师有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通过积极参加法律援助活动和社会公益事业,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使他们能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享受平等的法律保护,感受法律的公平正义。
执业以来,张继红律师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法律服务活动,先后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代理各类劳动、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三十余起,每个援助案件都做到认真负责、专业敬业。承办的多起群体性法律援助案件,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和结果,她能够结合法律法规从受援人实际情况出发,设身处地的为受援人着想,使案件圆满解决,得到了受援人高度评价及认可。她承办的《姚某等19名劳动者讨薪劳动仲裁法律援助案》获评“2019年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优秀案例”、“2019年度全市法律援助十大好案件”;江苏法制报、江南晚报、江苏省律师协会等多家媒体进行了宣传报道。
张继红律师热爱法律援助事业,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成绩显著。2019年被聘为“无锡市第七届职工法律援助律师团成员”、2020年被聘为“江苏省残联2020年法规政策宣讲团成员”、2020年加入“无锡市法律援助中心名优律师团”,并被授予“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2020年度全省法规政策宣讲活动·优秀宣讲人”等荣誉称号。
十年磨一剑 砺得梅花香
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每一分努力,最终都会以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回报。执业十年来,张继红律师以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业务水平,专业敬业的工作作风,赢得了行业和当事人的认可,在律师职业中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凡是过去,皆为序章,希望张继红律师不忘初心,砥砺前行,在律师执业道路更上一层楼。
个人荣誉
2016年被聘为无锡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委员会主任助理;
2017年被聘为无锡市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团成员;
2018年列入无锡市名优律师培养对象(第三层次);
2019年列入无锡市名优律师培养对象(第二层次);
2019年被聘为无锡市第七届职工法律援助律师团成员;
2020年被评选为无锡市律师行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先进个人;
2020年被聘请为江苏省残联2020年法规政策宣讲团成员;
2020年入选无锡市骨干律师《民法典》宣讲团成员;
2020年入选无锡市法律援助中心名优律师团成员;
2020年获评 “无锡市优秀专业律师”(劳动与社会保障类);
2021年被授予“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021年被授予“2020年度全省法规政策宣讲活动·优秀宣讲人”荣誉称号;
2021年被聘为无锡市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