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车辆予他人时,车主不可忽视的法律问题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许啸懿
时代飞速发展,汽车已成为我们普遍使用的代步工具。截至2016年末,我国民用汽车保有量就已经达到19440万辆。由于驾车人数急剧攀升,造成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频发。在生活中,我们经常能遇到,有人大方地将个人所有车辆出借给他人使用,笔者就车主在出借车辆时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在实践中如何认定“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根据2012年12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此处机动车存在缺陷是指被借车辆的动力系统、刹车系统等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问题);(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如持有C2驾照的人员,只能驾驶自动挡车型,不能驾驶手动挡车型);(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因此,法律将车辆所有人或实际使用人设定为“高度理性人”,上述人员应当对出借车辆的行为或使用行为尽到审慎义务。
案例:
在李某诉陈某、夏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认为,由于苏EXXX车辆所有人被告夏某已知驾驶人陈某在饮酒情形下,仍把该车借给陈某使用从而造成一死两伤的严重交通事故,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被告陈某、夏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鉴于苏E×××××车辆在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xx支公司办理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故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予以赔偿120000元……本案法院最终判决,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xx支公司赔偿原告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人民币97060.8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xx支公司在清偿上述赔款后,有权向被告陈某、夏某追偿。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6)苏0581民初8520号。】
朋友借车时,应该怎么样防范风险?首先,车主应当定期检查、保养车辆,特别是对刹车制动、车灯、胎压等问题的排查;其次,车主应当询问并查看借车人的驾驶证件,以防其无证驾驶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最后,生活中常常发生在饭桌上车主将车辆出借给他人的情况。但这时车主应当注意,与朋友饮酒时切记妥善保管车辆钥匙。车主也会面临他人再三请求,非借不可的局面。笔者特别提醒,车主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和借用人签订一份简单的车辆借用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则能保护车主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