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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重病无法胜任工作怎么办?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万浩中律师
引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导致无法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处理?
 
律师释法
1、何为医疗期?
首先应当明确一个概念: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根据劳动者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医疗期在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不等。
 
需要注意,这个期限并不需要是劳动者连续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而是可以在一定期间内累计计算,累计满即视为医疗期满。根据劳动者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可以累计计算医疗期的期间在六个月到三十个月不等。
例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劳动者,如果从2018年1月1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1月1日至6月1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详见文末《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2、何种情况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了解了医疗期后,即可结合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做出处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还处在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仍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支付。
只有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能在提前三十天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此时用人单位须注意三点:1、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并且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2、解除的程序必须是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3、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须区分清楚实际情况是劳动者工伤还是非因工负伤或者患病,针对这两种情况的处理方式是完全不同的。
 
相关法条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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