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闻背景:
据报道,从4月20日起,江苏昆山某小区内,楼上时不时会有酒瓶、玻璃杯、大砖头掉下来,砸在商业街的过道上。发展到后来,居然有人接二连三从高空抛下14个灭火器和自行车,险些砸中行人。安装监控后发现,抛物者居然是两个9岁左右的小孩,民警要求孩子的家长严肃教育,杜绝这样危险的事情再次发生,可没有想到,家长不但不配合,还否认此事是自己孩子所为,连警方上门沟通都拒不开门。因该户为出租户,小区物业和房东沟通,7月份租约到期后立刻停止与该户的租约。
在新闻报道的下方跟帖中,有不少网友对警方的软弱和无能非常不瞒,纷纷质疑:这样的情况已经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警方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吗?难道非要等到出了人命?!
二、法律分析:
这一问题凸显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缺陷。
法律责任区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侵权责任以损害后果为前提,在本案中,所幸目前还没有砸到人,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无损害也就无赔偿,无法通过民事责任让行为人承担后果。尽管我国侵权责任法还规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等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但小区居民即便据此提起民事诉讼,也无法有效预防和制止这两个小孩的高空抛物行为。在某种程度上,这也是民事责任的局限所在。
本来,对于这类严重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通过行政责任来进行有效的制裁,但是,出于对国家行政权力严格限制的目的,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采取完全列举的立法模式,在第三章第二节关于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的十个条款中,并没有将高空抛物作为可以处以处罚的违法行为。在行政法上,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法无规定不可为,公安机关还真是没有办法对高空抛物的行为人处以治安管理处罚。
而刑法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规定则有所不同,刑法第3条除了列举放火、决水、爆炸等典型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外,还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同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在本案中,行为人多次高空抛掷物品屡教不改,下方就是人群往来频繁的商业街区,给公共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完全可以归入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在本案中,高空抛掷物品的小孩只有9岁,属于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刑法规定,不承担刑事责任。那么,是不是国家就对这些小孩放任不管呢?答案是否定的。我国刑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明确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家长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因此,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完全有权也应当责令家长对高空抛物的小孩严加管教,家长拒不配合的,可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为由,对家长予以罚款或者拘留的行政处罚,确有必要的,也可以对未成年人实施收容教养。
因此,尽管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存在法律漏洞和缺陷,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警方并非毫无办法只能无所作为。如果后续真的因小孩高空抛物造成严重后果,公安机关涉嫌违法渎职。相反,小区物业要求房东在租期届满后停止与该户的租约,倒还难说有什么法律依据。
三、法律条款
《刑法》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十五条 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 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