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杨雅君
近日,因《手机2》开拍,微博上热闹一片,崔永元在微博发布了几张合同截图,揭露了某演员签订“阴阳合同”,更揭开了娱乐圈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业潜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于6月3日连发两条微博,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有关影视从业人员“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如果崔永元的爆料属实,那么涉案某演员则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所规定的逃税罪。
事实上,这并不是第一起娱乐圈明星涉嫌偷逃税刑事犯罪的案件。早在2002年刘晓庆就因其公司偷税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从刑事法律规定上来说,如今被爆料的某演员显然要比刘晓庆幸运的多。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公布并实施,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偷税罪”改为“逃税罪”,同时增加了第四款,“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完整的条文修改见下表)
在《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之前,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所规定的偷税罪的行为主体,只要采用欺骗、隐瞒手段,偷税数额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即可成罪,并不因受行政处罚而免于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当年的刘晓庆是无法因接受行政处罚而免于刑事处罚的。
而经《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后的逃税罪第四款,首次明确了该罪的刑事阻却事由,即行为主体即使客观上符合了逃税罪的构成要件,逃税数额已达刑事立案追究标准,只要具备了第四款规定的阻却事由,即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国家税务总局目前已经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有关影视从业人员“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若经查证属实,江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书,某演员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并接受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或可免于被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该阻却事由也有除外条件。一是刑法二百零一条直接规定的 “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目前来看,该演员五年内应当并无受过刑事处罚,本次若为该演员首次因逃避缴纳税款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则其可以免于被追究刑事责任。二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是公安机关尚未立案。2010年即刑法修正案(七)实施后,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制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该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完善,为充分发挥法的规范作用和指引作用,对于经济类违法犯罪,从其违法犯罪目的、危害结果和惩罚教育效果等方面考量,我国已经已经逐渐呈现出弱化自由刑,强化行政罚款和罚金刑的趋势。因此《刑法修正案(七)》才会增加第四款,对于五年内首次因违反税收制度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人,行政责任前置,在承担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后,就可不再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