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费、过节费、伙食补助费是否应当纳入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范畴?
Q1: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由法条可知,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为平均工资。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上来看,其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为弥补劳动者损失或基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如果仅仅从其补偿的性质来看,作为其计算基数的工资不宜做扩大的解释,否则会给企业造成过高的成本和风险,但是目前司法实务侧重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对于工资范围也有扩大的趋势。
Q2.工资的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八条: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二)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上述条款主要对工资的组成做了一定的阐述,也明确将津贴和补贴纳入了工资的范围。对于高温费、过节费乃至伙食补贴而言,又与第八条所述的特征不是那么符合,但是有“其他津贴”兜底。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对工资的定义较为模糊,《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为定义工资的主要依据,第三条给出的定义为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的总额。其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一定时期,二是全部职工,三是劳动报酬。据此我的理解是:期限固定,全员可得以及劳动报酬,是界定工资的三大特征。
Q3.高温费、过节费、伙食费的性质
①高温费的性质:
高温费,又称高温津贴,主要指在高温作业以及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高温津贴(岗位津贴的一种)。
首先,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江苏省调整高温津贴标准》可知,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属于“津贴”,纳入工资总额,按照规定税前扣除。大多企业也是直接将高温津贴和基本工资一起发放,但是不计入最低工资组成项目。唯一的问题是前述《办法》和《标准》效力位阶较低,无法作为一个根本性的依据。
其次,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高温费属个人因任职受雇取得的补贴性质的收入,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不论是从税法角度还是其他角度,高温费都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
②过节费的性质
争议焦点:到底是福利费还是工资?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若发放的过节费用属于上述范围的,应作为职工福利支出按规定扣除,似乎应当理解为福利费。
其次,《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第二条: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2017年江苏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工资性津贴和补贴指本单位制定的员工相关工资政策中,为补偿本单位就业人员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的津贴,以及为保证其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的物价补贴。具体包括:补偿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如过节费、通讯补贴、交通补贴、不休假补贴、无食堂补贴、单位发的可自行支配的住房补贴以及上的各种商业性保险等。上述各种项目均包括货币性质的,也包括实物性质的和各种形式的充值卡、购物卡(券)等。
从这两个规定来看,过节费又应该纳入工资总额范围。但是,前文也提到过工资所应具备的特性中有一个报酬性,也就是说有劳动才有报酬,过节费似乎又不太符合报酬性。实践中并没有强制规定一定要以现金发放过节费,可以发放,也可以不发放,根据各公司自身的情况来定。
案例一:(2014)运民二初字第203、389号,《马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关于原告马某某主张自入职至2013年10月的福利费,有原告提交的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发的《关于统一分支机构过节费发放标准的通知》予以证实。自2006年12月至2012年8月按此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过节费21168元。
案例二:(2015)丛民初字第6号《荣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奖金、过节费不属于我国《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属于企业内部自主行为。故原告民生银行邯郸分行无需向被告荣星支付年终奖、过节费。
从案例来看,有关过节费的主张,如果劳动者不能举证约定了过节费,很难得到支持。个人认为,过节费到底应该算作工资还是福利费,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
③伙食补助费的性质: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因公外出,需要在外就餐的职工给予的补助,是属于差旅费性质的补贴,不计入工资总额。因此,除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所有以误餐补贴的名义发给职工的伙食性补贴一律计入工资总额的“津贴和补贴”项内,属于工资构成部分。
综上,个人认为,高温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过节费原则上不应当纳入工资总额,除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有明确的关于过节费发放标准的文件;因公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不应当成为工资的组成部分,而日常的误餐补贴应当属于工资的构成部分。由于我国法律对工资报酬缺乏清晰的界定,实务中争议颇多,以上观点,欢迎各位交流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