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的儿子不能上大学,这是哪条法律规定的?
据媒体报道,浙江温州苍南饶先生的儿子在今年高考中发挥出色,考上了北京某知名大学。但大学致电饶先生家庭:“我校在资格审查时发现您存在失信行为,请立即处理,否则我校将不予录取您的孩子。”原因在于饶先生欠银行20万贷款不还已两年多,此前他曾被强制执行、纳入失信名单时,执行法官已明确对他告知失信后果,但当时,饶先生心存侥幸,并未正视。随后饶先生将欠当地苍南农商银行的款全部还清,孩子得以被录取。
尽管这条消息是作为正面新闻来报道的,引来好评如潮,但本人对这种做法完全不敢苟同。
2013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为了破解执行难,推进执行工作,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布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信息体系,让社会公众能够便捷知悉、自主评判、自由交易,通过社会公众共同对有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的社会活动进行限制和制裁,对其生产生活各方面产生负面影响,迫使其主动履行判决义务。
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又在2015年7月22日发布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第3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应当说,人民法院所采取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让失信人员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迫使其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和社会效果。
但是,因为父亲被纳入失信名单,影响到子女大学录取,这种做法极不合理,非常不人性,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这是现代法治社会一项最基本的法律规则。株连九族早已成为专制社会的历史陈迹,家庭出身影响子女升学就业的疯狂时代更是让人不堪回首。古人也曾说过,罪不及家人,父母和子女是独立的个体,没有任何道理因为父母的民事债务问题而影响到子女的升学和就业,或者对子女采取相关措施。大力解决执行难,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处力度,心情可以理解,但是不应当违反基本的法治原则。最高法院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中,限制子女入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也是从限制父母高消费的角度出发的,而不是要剥夺子女的教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高等教育法》第9条第1款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第19条第1款规定,“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
因此,公民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高校录取入学录取的条件,就是考试合格。法院无权要求高校对老赖的子女拒绝录取,高校也无权对考试合格的学生不予录取,因为父母的老赖身份而影响考生的入学录取资格,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受教育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打击老赖,人人点赞,但是为了追求执行效果,违背最基本的法治原则和现行法律规定,随意扩大打击范围,影响到子女的教育权利,那就是过犹不及了。
所以,作为法律人,对于因为父亲失信而影响子女大学录取这样的新闻报道,本人在此坚决予以抨击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