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股权涉嫌何种刑事犯罪?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华炫律师
一、基本案情
A公司系乡镇企业,其多数股东均为乡镇居民,在公司治理方面法律意识淡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利用该公司从不召开股东会的缺陷,以伪造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合同的方式,将其余股东的股权转让至该法定代表人名下,并利用其法定代表人兼“大股东”的身份,为自己实际控制的B公司谋取属于A公司的商业机会,经营与A公司同类的业务,导致A公司连年亏损,无法分红。例如,其以B公司名义,将A公司厂房出租给他人,所获收益计入B公司名下。
二、理论观点
(一)主流观点认为侵占股权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据如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关于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欺骗等手段非法占有股东股权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批复的意见》(2005年12月1日法工委发函《2005》105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你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5年8月26日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刑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股份属于财产。采用各种非法手段侵吞,占有他人依法享有的股份,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有关非法侵犯他人财产的犯罪规定。
2、《公安部经侦局关于对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工作意见》2005年6月24日:
近年来,许多地方公安机关就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采用非法手段侵占股权,是否涉嫌职务侵占罪问题请示我局。对此问题,我局多次召开座谈会并分别征求了高检、高法及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等有关部门的意见。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书面答复我局:对于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但是,该观点的问题在于,侵占股权的行为与刑法对于职务侵占罪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刑法第271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由于股权在民法上被认为是股东的个人财产,而非刑法第271条规定的“本单位财物”,因而将侵占股权认定为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在字面上解释不通。
(二)另一种观点认为,侵占股权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
侵占股权属于典型的三角诈骗模式,其中A厂的法定代表人是施骗方,其余股东是受害方,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是被骗方。法定代表人具有非法占有其余股东股权的主观故意,通过伪造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合同的方式,欺骗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登记人员进行变更登记,进而非法占有了其余股东的股权。
但是笔者认为,该观点混淆了股权变更与股权变更登记的概念,二者之间的关系为:(1)股权变更,是指受让人通过有效的股权转让合同取得股权后,公司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审查,确认股权的转让符合公司法及章程的规定,同意将受让人登记于股东名册后,受让人取得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认可的股东。(2)股权变更登记,是指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根据股东发生变化的情况,将变化后的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登记于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行为。
股权转让实质上是在公司内部产生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就股权转让行为的外部效果而言,股权的变更登记仅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该变更登记并非设权性登记,而是宣示性登记,旨在使公司有关登记事项具有公示效力,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果。因此,股权转让行为的生效并非取决于股权变更登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股权并不具有处分权,所谓的三角诈骗也就无从谈起。
三、司法实务
在司法实务中,多数情况下侵占股权的行为会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法院的观点为:依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可以转让,股权具有货币价值。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有公司投资经营决定权,董事、监事选任权,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决定权,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决定权,公司章程修改决定权等职权;公司解散时,公司在了结外部债务后,按股东出资比例,将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因此,侵占他人股权,非法变更持有股权的股东,不仅会侵害股东个人的财产权,更会直接对公司产生效果。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其他股东股权转至其名下,占有了公司百分之百股权,导致公司完全处于被犯罪嫌疑人非法操控的状态,公司的所有财产实际上被犯罪嫌疑人个人非法支配。犯罪嫌疑人为关联公司谋取属于该公司的商业机会,经营与该公司同类的业务,侵占他人股权最终转化为侵占了公司财产。犯罪嫌疑人通过控制股东会,变更其他股东的股权,伪造其签字,实现股权变更,通过谋取属于该公司的商业机会,经营与该公司同类的业务,都足以体现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四、结论
综上所述,从公司法角度入手,将侵占他人股权转化为侵占公司财产,则能以职务侵占罪对侵占股权的行为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