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朱弦断,明镜缺,朝露晞,芳时歇,白头吟,伤离别,努力加餐勿念妾,锦水汤汤,与君长诀!
——题记
我们都知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我国法律规定判决离婚的标准。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实践中究竟哪些情形能够被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
一、应当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
第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或者虽未登记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在这里要提醒读者注意,证明同居情形会比较困难。不仅要证明两人居住在一处,更要证明这种共同居住的状态是持续、稳定的。
第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这里笔者需要强调的是,并非所有发生在家庭中的打骂、争吵等行为都构成家庭暴力,法律上的家庭暴力必须要给被施暴方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才行。一般情况下,夫妻吵架时互相拉扯,伤害程度不大或者次数不多的,一般不会认定为家庭暴力。
第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这里要提醒读者,一般亲朋好友聚会时的打牌等娱乐活动不会被认定为赌博。更值得注意的是,不是一出现赌博、吸毒等情形就能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而是需要有“屡教不改”的严重情节才行。既然是“屡教”最起码要有证据证明教育了两三次以上仍不悔改的,法院才会认定。
第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分居是指夫妻之间已经不再共同居住,处于各自相互独立的状态。夫妻间在生活上没有互相扶助,在经济上没有互相往来,甚至夫妻之间连性生活也没有,在这种状态下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
这里要强调的是,现实生活中,夫妻分居的原因可能有很多种,法院认定感情确实破裂的前提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如果是因为学习、工作等原因造成的分居难以认定为“感情不和”。
第五、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笔者检索案例后还没有发现法院因妻子中止妊娠而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判例,目前实践中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的界定还不明确,除了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以外,对是否同意生育孩子、生育孩子的时间等争议是否也属于“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呢?此类问题尚需进一步观察研究。
这里特别提醒读者注意,根据《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这是一条兜底条款,给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从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双方有无和好可能等多方面综合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除上述情形外,法律还规定了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可以判决离婚的情形
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列举了14种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2001年4月28日修订后的《婚姻法》实施后,该司法解释中与《婚姻法》规定存在冲突的,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法》中没有规定而该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内容又与《婚姻法》不相冲突的,在审判实践中仍然可以参考使用。具体归纳为如下条款: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注意:一方婚前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而婚后尚未治愈的应宣告婚姻无效而不是按照离婚案件处理。另外,如果女方没有证据证明男方故意隐瞒生理缺陷的,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法院会在判离问题上相当慎重。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注意:虽然恋爱时间短,但结婚时间已有数年的,法院不会轻易据此判离。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注意:这里的精神疾病的种类和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程度,否则应按照无效婚姻处理。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注意: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的规定与《婚姻法》“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规定相抵触,应以《婚姻法》的规定为依据。但是“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目前仍然适用。
8.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注意:有赌博恶习且屡教不改的,是法定的判离情形。
9.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0.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俗话说得好“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作为解决婚姻纠纷最后途径的法院,在适用法定“可以”判离的情形时会更加审慎。对于“可以”判离也“可以”不判离的案件,实践中法院还是倾向于再给夫妻双方一次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