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首次通报SPV公司返程投资违规案例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管局”)对外汇违规案例进行了新一轮的通报,笔者在之前也解析过外管局的一些违规案例的类型(点击链接:《外汇交易需谨慎:外汇违规情况一览》)。此次通报首次通报了SPV公司违规返程投资的案例,针对某些公司办理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并违规汇出利润的行为作出了处罚及通报。
SPV(特殊目的公司),即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返程投资,即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2014年7月4日,外管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37号文”),37号文规定, SPV公司完成境外融资后,融资资金如调回境内使用的,应遵守中国外商投资和外债管理等相关规定。返程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手续,并应如实披露股东的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信息。
37号文十五条明确规定:境内居民或其直接、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通过虚假或构造交易汇出资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承诺等行为,外汇局均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外汇局定期分析通过SPV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整体情况,密切关注其对国际收支的影响,并加强对通过SPV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的事中、事后监管。所以企业在进行SPV公司设立及返程投资时,需要按照国家规定,合法操作并披露真实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