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债权保全(执行)与异议的基本规则综述
作者:陈召利,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笔者经常接到咨询,询问能否申请保全(执行)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能否申请保全(执行)债务人的未到期债权,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收到人民法院的保全(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履行通知)后有异议怎么办,提出异议后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应当如何寻求救济,诸如此类。
我国现行法律有关债权保全(执行)的规定散落于不同法律规范文件中,为了便于理解,笔者兹专门整理总结如下,仅供参考。
一、债权人是否可以申请保全(执行)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答:可以。
【法律解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未明文列举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包括债权。被执行人的债权作为其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债务的一般担保,不能豁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61-69条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作了详细规定。
二、债权人是否可以申请保全(执行)债务人的未到期债权?
答:可以。但是,未到期债权在到期之前,只能冻结,不能责令次债务人履行。
【法律解析】
我国法律、司法解释对此未作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法〔2011〕195号)第13条规定,“依法保全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对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待债权到期后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第三人仅以该债务未到期为由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对该债权的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法〔2017〕369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能够执行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优先予以执行;对于被执行人未到期的债权,在到期之前,只能冻结,不能责令次债务人履行。”
三、次债务人提出异议后,法院如何审查,是否应当停止执行?
答:对于次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一般为收到通知后的十五日内,通知另有说明的除外)提出异议的,除到期债权系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人民法院对提出的异议不予审查,即应停止对次债务人的执行。
特别提醒:
1.次债务人必须在法定期限提出异议,否则不发生发生法律效力。
2.次债务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法律规定所指的异议。次债务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3.次债务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4.次债务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法律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零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法〔2017〕369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对到期债权的执行中,应当依法保护次债务人的利益,对于次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除到期债权系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人民法院对提出的异议不予审查,即应停止对次债务人的执行,……”
关于法定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61条规定,“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笔者认为,上述规定从文义理解仅适用于“对到期债权的执行”,但举重以明轻,对未到期债权的执行应当类推适用该规定。
四、次债务人提出异议后,申请(执行)人如何进行救济?
答:在对到期债权的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
特别提醒:如该债权未到期的,则申请(执行)人无法行使代位权,难以获得有效救济。
【法律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法〔2011〕195号)第14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债权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执行法院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法〔2017〕369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对到期债权的执行中,人民法院因次债务人的异议停止对次债务人执行的,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主张权利。
五、被执行人放弃债权,怎么办?
答:次债务人对债权无异议的,可以保全(执行)该债权;次债务人对债权有异议的,申请执行人(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
【法律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66条规定,“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法〔2011〕195号)第14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执行法院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