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案件举证责任分配辨析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许啸懿
在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中,涉及“不当得利”的条款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颁布后,其中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131条:“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根据上述条款,构成“不当得利”需要满足以下四项条件:(一)必须是一方获得利益;一方获得利益是构成不当得利的必要条件。(二)必须是他方受到损失;若无他方损失,虽有一方得利,也不发生利益返还,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三)必须是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即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四)受益必须是没有合法依据。虽然我们可以将构成要件简明扼要地进行归纳,但是在实务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不当得利”案件的举证责任标准需要我们更为细致地把握。
不当得利依据不同标准可以进行不同划分,通常在司法实务和学术界领域,对其最基本的划分方式是:依据不当得利是否基于给付行为而发生,将其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
给付型不当得利,是指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被受益人受领,但因欠缺相应给付目的而导致不当得利的发生。这种欠缺给付目的既可以是自始欠缺或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或是给付目的不达。这里所称的给付目的,是指给付的原因,而给付原因是不当得利案件中,需要去判断、认定的重点。由于给付者给与受益人财产总会抱有一定目的或原因,或为赠与,或为发生债权,或为消灭债务。因此,一旦有了上述目的或原因的发生,受领给付者的利益则具备法律上的根据,受益者可以合法受领。如果给付目的,不存在或不能达到,则受领给付者的受有利益便会因无法律上的根据而成为不当得利。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规定。人的行为,又可分为受益人的行为、受损人的行为、第三人的行为。基于这些事由构成不当得利的原因,是受益者无权利受其利益。所以,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无法律上的原因”是指受益者无权利而受有利益,即无法律上受益的权利。
综上,不论是给付型不当得利还是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认定受益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的关键在于利益取得是否具备法律上的原因,这是认定不当得利之债是否成立的最重要的因素。在实务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往往对一方取得利益及另一方受到损失的事实并不难证明,甚至不存在争议。因此,对于利益取得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即给付欠缺法律原因的证明责任由谁承担,成为受损方最重视的问题。
笔者通过“不当得利”、“给付型不当得利”、“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等关键词,检索江苏地区法院的裁判文书。江苏地区法院结合案件的事实情况,对上述两种不当得利形态的举证责任分配作出了以下阐述:
所谓利益取得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并非指取得利益的过程缺乏法律程序,而是指取得利益并继续保有利益欠缺正当性或法律依据,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利益取得无法律上的原因的证明责任应如何分配。而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考量,从不当得利法律制度、证据法律制度以及公平原则等方面综合分析,以此来公平地分配举证责任。
因不当得利可以区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故其举证责任的分配也有所区别。具体而言,给付型不当得利指因请求人的给付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一般认为,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发生是基于请求人的给付行为,是请求人将财产处于权属不明的状态,是因请求人的原因导致不当得利的产生,请求人对给付的原因是知悉的,请求人有责任也有能力对给付无法律上的原因进行证明,故给付型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由请求人承担。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指基于请求人给付行为以外的事由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原因有侵权行为、重大误解、法律行为或事件等。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发生是非请求人所为,而是得利人、第三人所为或者意外事件,请求人处于离证据较远的地方,可能没有能力知悉得利人获益的原因,相对于给付型不当得利而言,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中请求人举证能力更弱,请求人客观上离证据较远、无法取得或者搜集到证据,更无能力证明得利人的得利无法律上的原因,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得利人承担。
【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4)开民初字第377号】
除了上诉案例之外,笔者也检索到案号为(2018)苏1023民初197号的案件判决书中,有几乎一致的法院认定内容。因此,在不当得利案件中,给付型不当得利类型案件的举证责任通常由请求人承担。但在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类型的案件中,由于请求人举证能力更弱,无法取得或者搜集到证据,更无能力证明得利人的得利无法律上的原因,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会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得利人承担。据此,律师在承接案件时,应当明确区分该不当得利案件的具体类型,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证据的梳理和收集,并向法官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