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业主委员会相关案件大数据报告(上)
作者:杨志浩、朱正诣 日期:2018年10月26日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各住宅小区或非住宅物业区域的业主,通过先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再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共同行使或主张权利的情况越来越普遍。
本报告拟通过裁判文书的大数据,分析无锡地区与业主委员会相关案件的普遍情况,以及法院审查重点的情况。
一、大数据报告数据来源
时间:2017年1月1日 — 2018年10月26日
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检索条件:
地域: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全文:业主委员会
案件数量:456件
数据采集时间:2018年10月26日
二、检索结果分析
(一)整体情况分析
通过检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公开了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26日期间,全文包含“业主委员会”的裁判文书456篇。
其中,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此类案件最多,数量达到117件;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此类案件最少,数量仅5件。
(二)案件程序分布
此类案件的程序分布状况为,一审案件有378件(占总数的83%),二审案件有68件(占总数的15%),其他案件有10件(占总数的2%)。可以看出,此类案件的争议持续至二审的比例较小,上诉率不高。
(三)当事人类别分析
经统计,其中业主委员会作为案件当事人的案件共有77件(占总数的17%),业主委员会不是案件当事人的案件共有379件(占总数的83%)。
业主委员会不是当事人的379件案件,主要系因业主与开发商聘请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存在纠纷等原因,导致裁判文书中出现“业主委员会”的内容。
(四)重点案由分布
77件业主委员会作为当事人的案件中,包括民事案件70件,行政案件7件。所有案由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最多,达到了45件。
民事案件中案由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案件,主要包括两类,一类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关于合同履行、解除、移交材料类的纠纷,另一类为由业主委员会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与业主等相对方所产生的纠纷。
(五)高频实体法条
事实上,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外,《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也是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重点参考依据。
三、重点案件法院审查要点
(一)业主撤销权纠纷
1、诉讼主体及请求的审查
具体意见: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撤销的提出主体(原告),只能是业主,非业主无权提起撤销权诉讼。撤销的相对方(被告),只能是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而要求撤销的对象,只能是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或者决议。
2、撤销权行使期限的审查
具体意见: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超过该期限,则相关业主不再享有撤销权。
3、实体合法性和程序合法性的审查
具体意见: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该合法权益应理解为业主在程序上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在实体上享有的合法权利两部分。
法院会审查决议本身是否侵害了业主权利,以及侵害了业主的何种权利;同时,还会审核决议形成的过程及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议事规则等。实体和程序方面如有任何一项不合法,则将导致决定或决议被撤销。
参考案例:(2016)苏02民终3019号【钱亚心、沈燕霞与清扬康臣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