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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司治理角度看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是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主要的两种公司形式。近几年,由于资本市场活跃,不少有限责任公司都通过股改变更公司主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便于后期申请新三板或主板上市。

 

虽然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均应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规中关于公司的相关规定,但因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人合性的要求不同,在很多具体的情形如公司治理、股东权利、对赌机制设置、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中,两种公司形式仍有些微差异,这些差异都将对股东权利造成或大或小的影响。

 

接下来我们根据相关实务操作来解读一下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一、 股东知情权的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

规定

《公司法》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法》第9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解读:《公司法》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但并未给予股份有限公司复印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主要理由是考虑了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来说人数众多,如果过分扩大了知情权可能会影响公司日常治理。该点对于定期需要披露财务报告的上市公司来说影响不大,但对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实际上是大大削弱了股东权利。股东知情权是很多其它股东衍生诉讼如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的基础,如不能给予股东最基本的对于财务会计报告等的复制权利,后续利益保护则更加困难。因此,在选择公司主体形式上,更有利于大股东的公司主体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更能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

规定

《公司法》第71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解读: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的要求,公司法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优先购买权,即如股东拟转让其股东给非股东的第三人,其他股东均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权,在同等条件下主张受让股权,这对于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经营理念、稳定高管人员等均有积极作用。

但股份有限公司中并没有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即股东可以任意转让股权给他方,股权转让在很多时候也意味着控制权、经营权的转让,因此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

 

三、 公司对赌条款效力的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

规定

《公司法》第7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解读:公司回购股份的条款规定,主要与目前较流行的公司对赌条款是否有效。2012年,最高法院在“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香港迪亚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陆波增资纠纷案”(下称“海富案”)中,就“对赌协议”回购条款效力问题确定了“公司回购无效,股东回购有效”的裁判原则。“海富案”面世以来,各地法院均按照前述原则,对“对赌协议”的效力进行判决,目标公司并不承担回购义务。但近期江苏高院在一再审案件中,判决目标公司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股份回购义务,且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江苏高院在说理部分,主要强调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回购的区别,即:

 

1.《公司法》并不禁止有限责任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不当然违反我国《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

2.《公司法》原则上禁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但同时亦规定了例外情形,即符合上述例外情形的,《公司法》允许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

 

因此,如在对赌条款中约定了回购条款,应特别区别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避免出现约定无效的情形。

 

四、 是否可以“同股不同权”的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

规定

《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公司法》第126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解读:所谓不同投票权,指一家公司对外发行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股票(普通股),一种股票拥有较多的投票权,另一种股票投票权则很少,甚至没有投票权。美国盛行“AB股架构”,即A股拥有的投票权数倍于B股(如10:1),两者都有收益权。如Google、Facebook等都采用了AB股架构,而我国著名的电子商务公司阿里巴巴采用的合伙人制度,也属于同股不同权范畴。起初,阿里计划在香港上市,但因为其较为独特的合伙人制度,面临同股不同权的挑战。而按照当时香港的规定,并不认同双重股权结构,阿里赴港上市之路因此受阻。最终,阿里选择前往美国上市。

 

很多人对中国法律下的公司的股权规定有误解,认为在中国设立企业无法做到同股不同权,事实上只是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有限责任公司完全可以设计同股不同权的架构。

 

五、 股权转让登记的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9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五)公司类型;
(六)经营范围;
(七)营业期限;
(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9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五)公司类型;
(六)经营范围;
(七)营业期限;
(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解读:有限责任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履行工商登记变更手续,而股份有限公司,如发起人未变化的,无须进行工商登记。其中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新三板主板、创业板企业的股权变更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系统中进行。非公众企业的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没有法定指定的股权变更登记机构,一般在股东名册中记载,但出于股权的公示效力及稳定性,一般建议委托当地的股权交易中心进行登记。

 

以上为初步总结的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实务中,除此之外,还有关于股东人数、解禁股要求、股权质押等的不同规定,有待于下次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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