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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单方停发工资、停缴社保是否意味着解除了劳动关系?

 问题由来:

某公司与部分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之后该公司停止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并到社保部门以劳动者辞职为由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停缴社保的退工手续,但并未将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及退工材料通知劳动者。
那么,用人单位停发工资、停缴社保这一情况,是否意味着已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属于违法解除?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均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有向员工发放工资,缴纳社保的义务,因此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无权单方停发工资、停缴社保,对于停发工资、停缴社保是否就属于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法领域的相关规定中并未明确,笔者通过案例检索,检索到了一些相似的判例。
 
相关判例:
一、苏州市广场酒店与章丽萍劳动争议纠纷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苏中民终字第1706号)
该案章丽萍原在公司从事管理工作,因病开始休长病假,医疗期满前,酒店书面通知章丽萍,公司决定医疗期满后将其调整至保洁工作岗位,如不能胜任,酒店将停发工资、停缴社保。章丽萍书面回复,其因类风湿关节病情严重,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特要求单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依法处理。医疗期满后酒店为章丽萍办理了退工手续。之后,章丽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广场酒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 
该案仲裁委、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因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调动岗位,选择他力所能及的岗位工作。双方就章丽萍在医疗期满后所从事的工作进行了协商,广场酒店在无法确定章丽萍医疗期届满后是否能从事其原酒店管理工作的情况下,擅自调动其岗位为公共场所保洁工作,并不妥当。而且,广场酒店的《告知书》只是明确“停发工资、停缴社保”,对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并未明确,《告知书》并不能直接作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在此情况下,广场酒店直接为章丽萍办理退工手续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广场酒店应支付章丽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孟召丽与徐州饭店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3民终7180号)
孟召丽与徐州饭店集团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于2010年11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1年9月起休病假未再到岗上班,徐州饭店集团有限公司并未间断向孟召丽发放工资,但自2016年5月起,徐州饭店集团有限公司未再向被上诉人孟召丽发放工资,且为其停缴了社会保险。孟召丽申请劳动仲裁、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徐州饭店集团有限公司与孟召丽于2010年11月后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但自2016年5月起,徐州饭店集团有限公司未再向孟召丽发放工资,且为其停缴了社会保险,即徐州饭店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实际行为表示其欲与孟召丽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故法院据此以及人社局就业信息显示的孟召丽于2016年6月20日非因本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认定徐州饭店集团有限公司解除了与孟召丽之间的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徐州饭店集团有限公司称其未办理与孟召丽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故不予采信。判决徐州饭店集团有限公司向孟召丽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三、珠海宇坤贸易有限公司与唐桂洪劳动合同纠纷(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珠中法民一终字第994号)
宇坤公司在与唐桂洪就变更工作地点未能达成一致后,通知唐桂洪待岗,宇坤公司在唐桂洪待岗两个月后未做任何说明的情况下停发工资、停缴社保,后唐桂洪申请劳动仲裁、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宇坤公司停发工资与停缴社保的行为足以产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宇坤公司主张其只是暂停发放工资及缴纳社保,但是“暂停”意味着一个短暂的时间段,而宇坤公司并未向唐桂洪作出暂停发放工资至何时的意思表示,故其该主张难以成立。在上述情况下,宇坤公司以其未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为由主张双方劳动关系未解除,于理有悖,本院对其这一主张不予采纳。宇坤公司是在唐桂洪待岗两个月后未做任何说明的情况下停发工资、停缴社保,该行为产生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但又无解除劳动关系的合理理由,且亦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发放解除通知书,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裁判观点:
从以上判决可见,实践中法院的主流裁判观点是认为:单位采取停发工资、停缴社保方式办理退工手续,该行为足以产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是以其行动表明了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解除劳动合同无法定事由,也未经法定程序,属于违法解除。
 
风险提示: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具有法定事由,且应保留好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在作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后,应按法定程序向劳动者及相关部门进行书面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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