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张继红 律师
引言:
本人根据Alpha案例库,检索了江苏省2019年以前涉及竞业限制纠纷的256份裁判文书,整理、分析主要争议问题及裁判观点,以期总结出本地司法裁判规律,指导实践。
问题一、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办理离职材料中注明“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若公司未书面通知员工应该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则视为员工不需履行”,劳动者能否以履行竞业限制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是法律对于劳动者自由择业、创业受限而课以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补偿义务。劳动者取得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以自身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为条件,并非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当然收益。用人单位作为权利的享有者,有权行使该权利,也可以放弃该权利。竞业限制对劳动者来说更多的是一种义务的约定,用人单位放弃竞业限制条款,是对其约定权利的放弃,是有利于劳动者的。
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已经确认无需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公司无需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并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经济补偿。但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期限是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起算,故用人单位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放弃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未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由于劳动者并未实际受到竞业限制协议的约束和择业选择权的限制,故而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也不存在额外支付三个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问题。
参考案例:(2018)苏05民终3149号 刘祥与老虎粉末涂料制造(太仓)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问题二、双方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约定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约定对劳动者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违反协议约定,用人单位能否主张违约赔偿?
竞业限制不仅涉及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权,同时也涉及劳动者的就业权。权利与义务应当对等,在竞业限制期内,劳动者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必须承受竞业限制带来的不利后果,不能运用自己所掌握的知识为原用人单位的竞争对手提供服务或自行经营、从事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了经济补偿但未按约定支付的,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应不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据此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2018)苏0114民初109号 原告南京酷软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洲竞业限制、保密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苏0114民初108号 原告南京酷软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素杰竞业限制、保密协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苏0114民初110号 原告南京酷软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安生竞业限制、保密协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说明:
上述裁判观点是江苏省目前的主流裁判观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号)中均明确了上述裁判观点,但该问题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各地也有不同的裁判观点,比如北京、上海、浙江等地法院的观点为,竞业限制协议中未约定经济补偿,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竟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约定不明的,双方可以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根据劳动者工资情况及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下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6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该司法解释规定理解,未约定经济补偿,竞业限制并不必然无效,如果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133~136页。)一书中,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认为,不宜认定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发生效力。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也未实际支付,劳动者未解除竞业限制条款且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三、保密协议约定违约条款,在劳动者离职后违反保密义务,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继续承担保密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除服务期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如约定了违约金,该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单位以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为由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保密义务违约金条款无效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公司有权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保密义务,劳动者应当严格依据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履行保密义务。如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给单位造成损失,可主张赔偿。
参考案例:(2018)苏0114民初108号 原告南京酷软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素杰竞业限制、保密协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苏0114民初110号 原告南京酷软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安生竞业限制、保密协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扬中市人民法院 江苏众胜臭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任秀明竞业限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苏1182民初3195号
扬中市人民法院 (2017)苏1182民初3195号 江苏众胜臭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任秀明竞业限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无锡常青藤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正阳竞业限制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7)苏02民终2971号
问题四、单位按约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按约定承担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劳动者可否要求单位之后继续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根据双方签订的《保守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书》约定,劳动者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则须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1)全部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金;(2)以乙方在甲方离职时前十二个月在甲方领取薪酬总额的拾倍为标准支付违约金;(3)如因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实际损失的全部,如损失无法计算的,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该等损失不少于年收入拾倍”的约定”。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其应当依照上述约定将公司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返还给公司;另外,公司仅主张按照劳动者履行两年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获得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来作为计算本案违约金的依据,该金额低于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公司关于违约金主张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依据《保守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书》的约定,因劳动者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其无权再向公司主张竞业限制补偿金。
参考案例:(2018)苏03民终10号 唐雨东与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问题五、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影响竞业限制约定的有效性?
竞业限制协议是劳动合同的从合同,竞业限制条款具有独立性,其与解除合同的约定或法定条款属并列关系,并非逻辑递进关系,劳动合同解除实行的是法定制度,而竞业限制实行的是约定制度,用人单位违反不同义务时,劳动者可以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获得相应的救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影响竞业限制约定的有效性。
参考案例:(2017)苏04民终3547号 瑞声光电科技(常州)有限公司与唐琪竞业限制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