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可分为买方信贷保险、卖方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三大类。中长期险承保放帐期在一年以上、一般不超过10年的收汇风险,主要用于大型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的出口,以及海外投资,如以BOT、BOO或合资等形式在境外兴办企业等。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申办要求。由于中长期险的保险金额较大,还款期限较长,风险程度相对短期险要大得多。因此,企业在安排中长期出口项目时,要特别注意按规定预先落实保险事宜。出口企业投保中长期险需按下列程序逐一落实: (一)企业在对外投标或草签中长期出口合同前,至少提前一个月,向经办机构递交《投保申请书》,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l.项目名称、项目规模、合同金额、项目所在地等; 2.拟定信贷方式、信贷条件等(进口方一般需要支付15%的预付款); 3.进口方名称、地址和资信材料; 4.借款人或转贷行(在我国提供买方信贷时)名称、地址和资信情况; 5.还款担保人的名称、地址和资信情况; 6.出口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技术、专利、换汇成本预测、经济效益等); 7.进出口双方拟草签的商务合同,或出口企业拟投标书中商务部分; 8.出口企业的营业执照及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经办机构在收到上述《投保申请书》及所附文件后,即对投保项目进行初步审评,如符合国家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条件,将在四周内出具《承保意向书》。企业可凭此意向书向银行申请信贷。 (三)在进出口双方就商务合同条件、贷款银行与借款人就有关出口信贷协议条款达成一致后,经办机构将对整个项目和全部合同文件进行审定,核定保险费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后出具保险单或签订保险协议。 经办机构按国家政策规定,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政府办理具体保险业务。为确保国家出口信用保险的正常经营,对出口企业的下列情况,经办机构不得办理保险事宜: (一)未征得经办机构同意,擅自对外承诺或签署合同。 (二)先出运后投保。 (三)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