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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申办要求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可分为买方信贷保险、卖方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三大类。中长期险承保放帐期在一年以上、一般不超过10年的收汇风险,主要用于大型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的出口,以及海外投资,如以BOTBOO或合资等形式在境外兴办企业等。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申办要求。由于中长期险的保险金额较大,还款期限较长,风险程度相对短期险要大得多。因此,企业在安排中长期出口项目时,要特别注意按规定预先落实保险事宜。出口企业投保中长期险需按下列程序逐一落实:

(一)企业在对外投标或草签中长期出口合同前,至少提前一个月,向经办机构递交《投保申请书》,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l.项目名称、项目规模、合同金额、项目所在地等;

2.拟定信贷方式、信贷条件等(进口方一般需要支付15%的预付款);

3.进口方名称、地址和资信材料;

4.借款人或转贷行(在我国提供买方信贷时)名称、地址和资信情况;

5.还款担保人的名称、地址和资信情况;

6.出口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技术、专利、换汇成本预测、经济效益等);

7.进出口双方拟草签的商务合同,或出口企业拟投标书中商务部分;

8.出口企业的营业执照及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经办机构在收到上述《投保申请书》及所附文件后,即对投保项目进行初步审评,如符合国家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条件,将在四周内出具《承保意向书》。企业可凭此意向书向银行申请信贷。

(三)在进出口双方就商务合同条件、贷款银行与借款人就有关出口信贷协议条款达成一致后,经办机构将对整个项目和全部合同文件进行审定,核定保险费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后出具保险单或签订保险协议。

经办机构按国家政策规定,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政府办理具体保险业务。为确保国家出口信用保险的正常经营,对出口企业的下列情况,经办机构不得办理保险事宜:

(一)未征得经办机构同意,擅自对外承诺或签署合同。

(二)先出运后投保。

(三)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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