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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保险的索赔程序

(一)通报可损

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拖欠风险发生之日起60天内,或其他风险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

(二)积极减损

当保险事故发生(包括买家拖欠、破产、无力偿付或拒收货物,国外政治风险,银行信用风险等)后,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人的指导下积极采取风险防控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三)调查追偿

被保险人在积极减损的同时,宜尽早签署中英文《委托代理协议》,并提供相关贸易单证及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文件,授权保险公司介入调查追讨,以便保险公司公司尽早查明损失原因,及时进行定损赔付。

(四)索赔申请

保险损失金额确定后,被保险人即可向保险公司提交填写准确无误的《索赔申请书》,并提供《索赔单证明细表》中列明的“基本索赔单证”,从而正式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五)定损核赔

保险公司受理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会根据调查审理结果,结合被保险人对贸易合同义务和保险合同义务的履行情况,综合判定保险责任,核定赔付金额。

(六)权益转让

被保险人在收到保险公司的《赔付通知书》后,应签回《赔付通知书/回执》;同时,还需签署《出口信用保险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及《Export Credit Insurance Payment Receipt and Subrogation Form》,将已获赔偿部分的权益转让或移交保险公司。当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签署的上述文件后,即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七)赔后追偿

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依法取得向债务人及相关责任方追偿欠款及其他违约损害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首先通过自行或委托渠道与债务人等进行协商。在协商无效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综合分析仲裁或海外诉讼的可行性后,与被保险人商定是否采取法律行动追偿欠款。

如果追回欠款或发生追偿费用,保险公司将根据保单和《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与被保险人按照各自权益比例进行分摊。

办理索赔应注意:1.发现买方有信誉问题,在应付日后15日内未付,应及时向保险公司上报《可能损失通知书》,并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减少损失。2.对于买方无力偿还债务造成的损失,不得晚于买方被宣告破产或丧失偿付能力后的1个月告知保险公司。3.对于其他原因引起的损失,不得晚于保单规定的赔款等待期满后2个月内提出索赔,否则保险公司视同出口商放弃权益,有权拒赔。总之向保险公司索赔一定要作到单证齐全,否则影响出口商的经济利益,也使国家利益蒙受损失。

                                                                  (来源: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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