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境内某企业某天收到法院听证通知书,企业想想在法院没官司啊,仔细看看法院送达的材料,居然是自己的俄罗斯客户跑到中国法院来,申请执行自己的财产了。原来,其与俄罗斯客户在贸易往来中,产生了债权债务纠纷,俄罗斯客户在自己本国直接提起了诉讼,并取得了俄罗斯某法院关于判定该企业需支付债款的判决,此后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向我国法院申请司法协助,即:申请承认和执行俄罗斯法院的上述判决。我国境内该企业作为被申请人立即聘请律师向法院提出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抗辩。我国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案申请人提出司法协助请求的手续不齐全,将该案予以了退回。理由是:俄罗斯法院的判决是在被申请人均未到庭情况下做出的缺席判决,且被申请人表示其未收到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判决文书。根据上述双边条约的规定,申请人应当证明未出庭的当事一方已经合法传唤。而申请人提交的俄罗斯法院的证明书仅证明其依照俄罗斯联邦仲裁诉讼法的原则性规定通知被申请人,并未明确其具体采用了何种途径通知了被申请人,亦未证明涉案的生效裁决已合法送达给了被申请人。
在当下国际贸易领域商事纠纷层出不穷的大背景下,类似的案例已并不少见。涉外商事纠纷,通常会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但亦不乏以诉讼方式解决争端,尤其是在合同或订单未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的情况下,在国内提起诉讼成为我国当事人寻求救济最为方便亦是唯一的选择。此类涉外诉讼,通常会存在对方当事人缺席、证据缺失以及准据法确定等诸多不确定因素,即便是在国内诉讼成功,获得了我国法院的支持,但该判决如何在国外得到承认并最终能够予以执行亦并非易事,而这恰恰是当事人最为关注的。律师要想成功代理涉外商事诉讼,笔者认为应当把握以下几个基本点:
首先,在接案之前,需对涉外商事诉讼有整体理解和相应的知识储备,这应当包含对程序节奏的通盘把控,每个节点需注意什么的细节把握,诉讼中将会面临什么问题的经验体会,目前有哪些国家或地区与我国建立了民商事的司法互助双边条约。在此基础上,需对当事人客户有明确的风险提示,比如我国与对方国家之间没有签订民商事司法协助双边条约的情况下,即便国内诉讼成功,对方国家的承认和执行将因没有依据导致无法把控,是否应考虑改为在对方国家直接起诉的策略等等。
其次,在国内的诉讼中,除了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销售公约》以及我国法律,结合证据,在案件实体上认真应对外,更需要在诉讼之初,尽快与法院沟通,争取得到法院最大程度的支持,能够依据双边司法互助条约严格把控程序细节,为后续在国外的申请承认和执行打下良好的基础。
最后,吃透双边司法互助条约的规定,力求申请手续齐全。以前述案例为例,法院根据双边司法互助条约查明到俄罗斯仲裁诉讼法,同时结合普遍认知的法律理念,认定申请材料中仅有法院出具的送达证明书而未指明送达的具体方式手段(例如邮寄、传真、邮件、条约送达等等)是不充分的,且裁决书的送达虽未在双边司法互助条约中提及,但裁决书的合法有效送达,才能保障当事人上诉申诉等诉讼权利以及双方主动和解履行等的可能性,因此裁决书的送达也应比照条约的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和手续材料。由此可见,对于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审查条文,被申请国法院往往会倾向于严格理解适用,因此律师在吃透条约的基础上,应多做扩展性的文义解读,材料准备尽可能全面,以备不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