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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复利吗?

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复利吗?如果约定复利,法院会支持吗?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两个概念。
一、    什么叫复利?
商务印书馆《英汉证券投资词典》解释:复利 compound rate;compound interest;interest on interest。由本金和前一个利息期内应记利息共同产生的利息。即由未支取利息按照本金的利率赚取的新利息,常称息上息、利滚利。通俗的讲,不仅本金产生利息,利息也产生利息。举例说明:按照单利计息,本金100万,年利率10%,借款期限为2年,则到期后两年利息为:100万*10%*2=20万;而按照复利计算,第一年产生利息为100万*10%=10万,第二年利息为:(100万+10万)*10%=11万,两年利息为21万。可以看出,随着借款本金、利率、借款周期的不断扩大,按照复利计算的利息明显大于单利计算的金额。
二、    什么叫民间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于本规定。民间融资行为自古有之,春秋时期《管子》中就有相关民间融资、利率的记载。随着时代的发展,现代民间借贷已经是国家金融行业的必要补充。
对于金融机构计息时计算复利一直以来均有明确法律法规予以支持。例如:1990年《利率管理暂行规定》、1992年《关于流动资金贷款挂账利息计收复利问题的复函》、1999年《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等。但对于民间借贷而言,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5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数计息。因此,在一定时期内,民间借贷计算复利已被法律明确禁止。事实上,无论是金融机构的贷款还是民间借贷的借款,其利息的本质是相同的,都是货币所有者因为发出货币资金而从借款者手中获得的报酬。既然金融机构允许收取复利,民间借贷也应当适用。但为了能够正确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发展,规避民间借贷因缺乏监管而产生的弊端,对于民间借贷应当有必要的限制。
1991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规定,虽未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可以收取复利,但从条文的内容上可以看出,目前法律允许民间借贷收取一定范围的复利。针对本文开头的问题来说,我们认为:民间借贷可以支持计收复利,但有上限要求。即按照最初的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在年利率24%以内的部分,法院可以支持;超过年利率24%部分,人民法院将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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