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技术和互联网行业的迅猛发展,商业秘密的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互联网无纸化办公的工作模式,造成企业与员工之间涉及商业秘密的纠纷频发。对于很多互联网行业的企业而言,员工的工作工具就是电脑以及各种网络工具,企业对于电脑以及网络工具中的内容难以掌控,甚至对于技术信息的具体内容都无法明确,而对于证据保存问题更是从理念到实际操作均存在缺失,这也必然会导致企业在商业秘密诉讼中因证据不足而败诉,甚或在立案或是行政投诉时即遭遇初步举证的瓶颈。
企业作为商业秘密所有人,其对于商业秘密信息本身是最熟悉了解的,由企业自己来做好证据的收集和留存,亦是最为适宜有效的方式,但在研发进程及成果之载体的无纸化模式日趋普及的形势下,如何才能做好商业秘密的相关证据留存工作?
首先,需明确秘密信息的权属。
无纸质载体模式下,员工的工作成果均体现在工作电脑储存以及传输的数据信息中,因此企业需向员工明确此种形式的工作信息数据及工作成果的权属,即企业对员工工作电脑中的一切信息数据均享有所有权和管理权。企业可在员工第一次工作或开始用网络进行业务活动时,通过规章、守则以及与员工签订协议等方式明确宣布,企业对于员工在工作电脑中储存的所有内容,在网络中传输的所有信息,包括私人的(使用工作计算机设备)电子邮件等,均享有所有权和管理权,并定期不断进行此种规定的教育宣传,以强化员工对于工作电脑中所有信息资料数据均归属于企业的认知。
其次,需建立明确有效的秘密信息管理制度。
先进且可操作性强的管理制度是无纸质载体得信息数据能够固化留存的坚实基础,而这种管理必然会牵涉到对员工的工作电脑的管理,尤其是在完全以电脑作为工作工具的互联网企业中,此类企业中对于商业秘密的的管理方式也应当是科技化、动态化的,例如:员工工作电脑需专人专用,通过设定开机密码、定时锁定程序等方式,禁止员工之间私自动用他人工作电脑;对对外传输的信息,采取加密认证措施,也就是在涉及到商业秘密的文件、信息时,信息接收方必须享有解密权限方可获取信息等等。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制定并实施此类的管理模式时,需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不可触犯员工的隐私权等法定权利。
最后,关于互联网状态下电子数据证据的留存方式问题。
互联网企业中员工工作电脑中存储的信息数据,均是电子数据形态,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电子证据的范畴,但此类证据具有无形性、易破坏性、易更改性、多样性等特征,存在许多先天不足,且根据《电子签名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电子证据和试听资料一样在证据形式上仍需为原件,但如只能提供复制件,则需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为了保证其作为证据的证明效力,互联网企业在取证过程中应当特别注重对此类证据的固化,尽量保持证据的完整性,如载体的固化、提取及管理等人员身份的固化以及密级权限交叉保护、信息数据获取流程的书面记载保存等等,如由第三方公共可信的时间戳服务机构提供时间戳服务,无锡法院在一起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中首次确认“可信时间戳”证据效力。
而对于涉及工作信息的QQ、微信聊天记录、网络访问记录等,此类电子证据在网络状态下有其保存周期性,通常时间较短,当进行到诉讼审理阶段,网络中的原数据信息往往已经不复存在,如果企业仅仅采取单方面提取保存、打印内容等方式,其证明效力基本不被法院认可,且此类证据的收集和固定,亦有可能涉及到个人隐私或是证据合法性问题,故对于此类证据的留存可以采取请公证机关作公证保全并出具公证文书的方式,如果诉讼时机已经成熟,亦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