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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延时加班可否按照调休处理,不支付加班费?

目前《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只规定了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可以在六个月内安排调休,不能安排调休的情况下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并未规定工作日延时加班可以通过调休方式来免除支付加班费的义务,因此,对于工作日的延时加班,用人单位应以支付加班费方式来处理比较稳妥。

当然,实践中可能会存在由于加班费计算基数较低等情况,所以劳动者宁愿采用调休的方式,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同意以调休方式处理工作日的延时加班,由于法律亦无禁止性规定,应视为劳动者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但在操作中,用人单位为降低支付加班费的风险,应要求劳动者提供书面调休申请,即劳动者有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安排调休、不需要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意见表示,然后再安排调休。

如双方没有达成合意、劳动者没有明确要求调休处理的意见表示或劳动者不同意调休的,用人单位不可强行通过调休方式来免除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单方安排调休,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的调休安排,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即便劳动者勉强接受了用人单位的调休安排,亦不能排除劳动者事后向用人单位主张调休安排不合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风险。

相关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二条“关于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问题”中的第1项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

(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

(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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