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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问答:婚假、产假遇到法定节假日是否顺延?

【法律规定】

1.《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七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20161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相关部门意见】

1.市人社部门意见,关于98天产假,未有明确规定不包括法定休假日,因此98天产假内遇法定休假日不顺延。婚假及奖励产假部分以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意见为准。

2.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意见,《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仅适用于奖励假期部分,因此延长的十天婚假及三十天的产假期间遇到法定休假日可顺延。

【律师意见】

对于这一问题,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争议的焦点即是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中前两款规定的假期的理解。

从法律文义上理解,可以得出前两款假期是包括所有国家及江苏省规定假期,即在江苏范围内,所有的婚假及产假遇法定休假日均应当顺延。

但,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从立法本意及法律体系进行解读认为,《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仅能对国家规定之外的奖励假期部分进行规定,而且第二十七条是第四章奖励扶助与社会保障中的一条,只针对奖励部分内容进行规定,所以该条款中所说的前两款假期仅指延长的十天婚假和三十天产假。

虽然规定有歧义,但仍应按照相关部门的意见实施,即仅在延长的十天婚假及三十天的产假期间遇到法定休假日时可顺延,国家规定的婚假及产假不做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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